{"billNo":"10310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十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慶華"],"連署人":["徐耀昌","蔡錦隆","鄭汝芬","王育敏","葉津鈴","李桐豪","吳育仁","簡東明","陳鎮湘","賴振昌","周倪安","陳淑慧","陳碧涵","邱文彥","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19: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7177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7177","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鑒於今（103）年8月15日新北市新店區發生大樓住宅氣爆事件，造成多人死傷，凸顯我國有關公共設施管線管理之法規尚待檢討，尤其現行建築法對於管線定義上恐未完善，為避免建築物設備之認定恐有遺漏之虞，故擬修正本條文。為避免建築人員於施工期間更動公共設施管線，影響管線結構，造成危險，影響公共安全，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提出「建築法」第十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店氣爆事件凸顯我國有關公共設施管線管理之法規尚待檢討，尤其現行建築法對於管線定義上恐未完善，為避免建築物設備之認定恐有遺漏之虞，故擬修正本條文，增加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建築物使用之管線等設備，將之納入並管理，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n二、建築法部分條文認定恐有遺漏之虞，為填補法規漏洞，確保煤氣管線設施於建築物興造與室內裝修期間有明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管理，避免造成權責單位歸屬之漏洞，特提出「建築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促使法規更加完善，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十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11","說明":"一、隨著天然氣事業法之設立，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已於民國100年廢止，因此本條例之煤氣設備應與時俱進，隨之更新為天然氣設備。\n\n二、隨科技之日新月異，建築物設備之認定恐有遺漏之虞，故擬修正本條文，增加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建築物使用之管線等設備，將之納入並管理。","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天然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保護民眾隱私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建築物使用之管線等設備。"},{"現行":"第六十八條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n\n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說明":"為降低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過程中不慎損及公共設施及鋪設其內之管線，引發瓦斯、輸油、輸氣等危險油氣外洩，引發公共危險疑慮，特修訂本條。","修正":"第六十八條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及鋪設其內之管線；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n\n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7","說明":"為確保室內裝修之過程因不慎損及天然氣設備，造成天然氣外洩，引發公共危險疑慮，造成人心惶惶，特將本條增列天然氣設備。","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天然氣設備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