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蔣乃辛","王育敏","吳育仁","李貴敏","陳碧涵"],"連署人":["李桐豪","費鴻泰","蘇清泉","陳根德","蔡正元","羅明才","陳明文","江惠貞","簡東明","廖正井","盧嘉辰","盧秀燕","楊應雄","曾巨威","詹凱臣","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1:19: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18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18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王育敏、吳育仁、李貴敏、陳碧涵等21人，有鑑於兒童與青少年是國家未來之棟梁，政府有義務提供一個讓其身心健康發展的健全環境與規範。然社會上經常發現成年人與商家提供酒或檳榔給未成年兒童與青少年，戕害其身心的健康成長，罰則太輕是主要原因之一。以菸害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例，提供菸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之罰則，是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本法供應酒或檳榔給兒童及少年者，只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康發展，有效嚇阻成年人與商家供應酒或檳榔給未成年人，本席等爰比照菸害防治法之罰則規定，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爰將罰鍰增加為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97","說明":"本法之罰則太低，並無嚇阻之功效，比照菸害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提供菸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之罰則，爰將罰鍰由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增加為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n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