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名稱":"「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紀國棟","蔣乃辛","許添財","盧秀燕","林德福","江惠貞","王育敏","陳碧涵","費鴻泰","高金素梅","吳育昇","羅淑蕾","邱文彥","陳淑慧","賴振昌","林國正","蘇清泉","羅明才","曾巨威","盧嘉辰","潘維剛","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19: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7184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1718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針對近來頻傳上市櫃公司高階經理人、受僱人等，違背職務豪取收受供應商給付之回扣朋分之重大刑事案件，已嚴重損及公司經營之誠信。從而，為促使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參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爰增訂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受僱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可依據不正收益之情節嚴重程度，累加其刑責；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與本法董事同負刑事責任，以收實效，並健全企業誠信經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各國均應依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措施，以防止企業貪腐，並確保企業實施有助於預防及發現貪腐之內控機制；且近來頻傳上市櫃公司高階經理人、受僱人等，違背職務豪取收受供應商給付之回扣朋分之重大刑事案件，已嚴重損及公司經營之誠信。從而，為促使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爰增訂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受僱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本文所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與本法董事同負刑事責任，併此敘明。\n二、鑑於上市櫃公司肇發高階人員向廠商收受回扣佣金案件，獲利動輒千萬上億，未予區分其情節恐有失輕重，爰明定犯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罪，情節嚴重，而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收實效。\n三、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範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n四、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五項規範犯罪所得沒收、追徵及保全程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