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林國正","蔣乃辛","高金素梅","盧秀燕","江惠貞","陳碧涵","盧嘉辰","林德福","王廷升","羅淑蕾","陳淑慧","賴振昌","潘維剛","曾巨威","羅明才","吳育昇","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19: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7187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1718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針對自我國實施實價登錄制度以來，推動課徵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稅之聲浪與日俱增，惟我國目前仍採取土地與房屋分離計稅方式課徵，僅本法酌採實價課稅精神，明定房屋及土地之銷售係採「全部代價」方式計算其應納稅額。惟我國既已採取實價登錄制度，自不宜忽視已完成登錄之價格資訊，而一概皆以銷售之全部代價做為徵納之稅基。甚至，依本法現行規定於出售時如實際受有損失，卻仍應按銷售價格予以課稅，除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外，更顯已違反本法之立法意旨。有鑑於此，做為推動課徵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稅之準備，實有必要調整本法有關房屋、土地銷售時採取「全部代價」方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做為推動課徵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稅之準備，爰修訂本法第十一條，明定房屋、土地之取得與銷售均經就其實際交易資訊辦理登錄者，應依其獲利所得額計算，並將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計算，俾與本法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立法目的相符，方為公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我國實施實價登錄制度以來，推動課徵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稅之聲浪與日俱增，惟我國目前仍採取土地與房屋分離計稅方式課徵（即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則按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僅本法所定房屋及土地之銷售係採「全部代價」方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實際上已經酌採實價課稅之精神，即「房地合一」進行資本利得之實價課稅。惟我國既已採取實價登錄制度，對於依法應對房屋、土地之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情形，自不宜忽視已經完成登錄之價格資訊，而一概皆以銷售之全部代價做為徵納之稅基。基此，做為推動課徵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稅之準備，實有必要調整本法有關房屋、土地銷售時採取「全部代價」方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如該等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資訊可稽，即應改以依實際交易登錄資訊計算其獲利所得為課徵之稅基，祈使房市健全合理，減少投資炒作之現象。\n二、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於短期持有並出售房屋、土地之情形，其應徵之稅額，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按本法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固非無見。然我國已採行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強制登錄之制度，於短期不動產投資交易皆一概按所謂「銷售價額」課稅，恐有失公允。\n三、憲法第十九條乃在明揭「租稅法律主義」，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而「租稅法律主義」自包含「租稅公平原則」，凡同一時期同一類別之納稅主體應有相同之課稅標準，如有不同之課稅標準，即有背「租稅公平原則」，換言之，即違背「租稅法律主義」。從而，倘依本法現行之規定於出售時如實際受有損失，卻仍應按銷售價格予以課稅，此「無所得」卻仍按銷售價額課稅，不僅已悖離「租稅公平原則」，更顯已違反本法之立法意旨，準此，其稅基實有予以調整之必要。\n四、有鑑於此，爰修訂本法第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明定房屋、土地之取得與銷售均經就其實際交易資訊辦理登錄者，應依其獲利所得額計算，並將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計算，俾與本法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立法目的相符。","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1-04-15-制定:14","說明":"一、依本條文之規定，於短期持有並出售房屋、土地之情形，其應徵之稅額，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按本法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固非無見。然我國已採行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強制登錄之制度，於短期不動產投資交易皆一概按所謂「銷售價額」課稅，恐有失公允。甚至，依本法現行規定於出售時如實際受有損失，卻仍應按銷售價格予以課稅，更有違本法之立法意旨。\n\n二、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條但書之規定，明定房屋、土地之取得與銷售均經就其實際交易資訊辦理登錄者，應依其獲利所得額計算，並將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計算，俾與本法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立法目的相符。","修正":"第十一條　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但房屋、土地之取得與銷售均經就其實際交易資訊辦理登錄者，應依其獲利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