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34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1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8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900"}],"提案人":["賴士葆","費鴻泰"],"連署人":["林德福","吳育昇","陳淑慧","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江惠貞","羅淑蕾","潘維剛","王育敏","邱文彥","蘇清泉","曾巨威","陳碧涵","盧嘉辰","賴振昌","高金素梅","許添財","林國正","王廷升","羅明才","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7"}],"mtime":"2024-01-19T01:19: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7188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718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費鴻泰等23人，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固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然實務上偶見公務員竟成欠稅大戶，倘仍依現行標準（財政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釋），以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一千萬元始予以公布，恐有損公職人員品格與官箴。有鑑於此，爰修訂本法第三十四條，增訂第四項規定，明定所謂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為公務員者，係指其個人累計欠稅逾五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即以欠稅逾五百萬元為公務員累計欠稅應予公布之最低基本門檻，國稅局得公告欠稅公務員之姓名及內容，不受本法有關稅捐稽徵人員應保密納稅資料的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n\n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n\n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n\n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n\n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n\n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n\n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44","說明":"一、本條文第一項修正理由主要無非係為有效防止大戶欠稅，於第一項增訂公布「重大欠稅案件」之欠稅人姓名。惟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保持品位義務）固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然實務上偶見公務員竟成欠稅大戶，倘仍依現行標準（財政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釋），以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一千萬元始予以公布，恐有損公職人員品格與官箴。\n\n二、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所謂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為公務員者，係指其個人累計欠稅逾五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即以欠稅逾五百萬元為公務員累計欠稅應予公布之最低基本門檻，國稅局得公告欠稅公務員之姓名及內容，不受本法有關稅捐稽徵人員應保密納稅資料的限制。","修正":"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n\n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n\n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n\n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n\n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n\n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n\n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n\n第一項所稱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為公務員者，係指其個人累計欠稅逾五百萬元以上之案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