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費鴻泰"],"連署人":["盧秀燕","林德福","吳育昇","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許添財","江惠貞","羅淑蕾","王育敏","蔣乃辛","蘇清泉","陳碧涵","賴振昌","陳淑慧","盧嘉辰","潘維剛","高金素梅","王廷升","林國正","羅明才","曾巨威","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19: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7191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719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費鴻泰等24人，鑑於近來大型環境污染事件，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為防止企業成為污染環境之源，爰修訂本法第五十六條，放寬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之認定標準與加重裁罰，並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明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且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相關刑事責任與併科罰金，以有效落實空氣污染防制之管制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WHO）估算，全球每年約有7百萬人因空氣污染死亡，其中6百萬人在東南亞與西太平洋地區，且絕大多數是低中收入民眾，尤其心臟病與中風罹患率因此增加，嚴重影響每一位民眾身體。又從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顯示，台灣的空氣污染嚴重，PM10（空氣中粒徑10微米以下的粒狀污染物，為一級致癌物）不僅比香港高出2成、是新加坡的2倍，防治空氣污染應更積極。\n二、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說明：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為防止企業成為污染環境之源，爰提高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之裁罰標準，並於第二項增訂「情節重大」者，得處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緩，以收實效。\n三、第五十六條之一增訂說明：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有規定以刑事處罰赫阻未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不實申報、無防制設備、不遵守停工、管制物質等行為，但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規定且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死、傷或罹病之行為，則未定有刑責，難收赫阻實效。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條規定，明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且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相關刑事責任與併科罰金，以有效落實空氣污染防制之管制規定。","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n\n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60","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WHO）估算，全球每年約有7百萬人因空氣污染死亡，其中6百萬人在東南亞與西太平洋地區，且絕大多數是低中收入民眾，尤其心臟病與中風罹患率因此增加，嚴重影響每一位民眾身體。又從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顯示，台灣的空氣污染嚴重，PM10（空氣中粒徑10微米以下的粒狀污染物，為一級致癌物）不僅比香港高出2成、是新加坡的2倍，防治空氣污染應更積極。\n\n二、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為防止企業成為污染環境之源，爰提高本條第1項所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之裁罰標準，並於第2項增訂「情節重大」者，得處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緩，以收實效。","修正":"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n\n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有規定以刑事處罰赫阻未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不實申報、無防制設備、不遵守停工、管制物質等行為，但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規定且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死、傷或罹病之行為，則未定有刑責，難收赫阻實效。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條規定，明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且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之相關刑事責任與併科罰金，以有效落實空氣污染防制之管制規定。","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且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物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