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連署人":["蔡煌瑯","田秋堇","蔡其昌","何欣純","楊曜","許添財","賴振昌","黃偉哲","鄭麗君","李昆澤","周倪安","管碧玲","高志鵬","蘇震清","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20: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804號委員提案第17195號","laws":["04690"],"提案編號":"1804委17195","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有鑑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其年度營收仍幾乎全仰賴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之經費予以挹注，卻未將預算書送至立法院審議，爰擬具「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行政法人之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但依政府機關核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經費占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比率計算，來自政府機關核撥及捐（補）助分別為8億2,971萬1千元及37億5,827萬9千元，合計45億8,799萬元占年度總收入預算232億7,093萬8千元雖僅19.72%，但其最主要之收入來源─勞務收入預算達222億8,483萬元（占總收入預算比率95.76%）中，來自民間委託計畫者，僅約7,000萬元，餘皆係取自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計畫經費，其中國防部各軍種委辦部分即占81%，較往年約7成餘倚賴更深。\n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資產皆概括承受自改制前原機關或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捐贈，104年度總收入中，名目上受政府捐（補）助金額雖僅約20%，然如合計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提供之委辦計畫經費，其年度收入實有達99%來自政府機關，要求監督機關國防部將其年度預算書送至立法院審議時為合情合理。爰擬具「行政法人法第35條修正草案，將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行政法人之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之規範。」\n※註：1.資料來源，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n2.表內「科學研究計畫」自104年度於該院改制行政法人起，列屬政府（國防部）捐（補）助款；「科技專案計畫」則為承接來自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經費之補助，仍持續列屬政府捐（補）助款。\n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25條第1項分別規定：「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其任官、任職、……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服務、懲戒、……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104年度預計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該院之該項軍、文職人員待遇核撥數為8億2,971萬1千元。\n4.104年度上揭核撥數加計營運收入（勞務收入）222億8,483萬元共231億1,454萬1千元，為該院年度預計業務收入數，如再加計業務外收入預算數1億5,639萬7千元，則全年預計總收入為232億7,093萬8千元。","對照表":[{"law_id":"04690","law_name":"行政法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law_content_id":"04690:04690:2011-04-08-制定:40","說明":"一、有鑑於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但依政府機關核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經費占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比率計算，來自政府機關核撥及捐（補）助分別為8億2,971萬1千元及37億5,827萬9千元，合計45億8,799萬元占年度總收入預算232億7,093萬8千元雖僅19.72%，但其最主要之收入來源─勞務收入預算達222億8,483萬元（占總收入預算比率95.76%）中，來自民間委託計畫者，僅約7,000萬元，餘皆係取自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計畫經費，其中國防部各軍種委辦部分即占81%，較往年約7成餘倚賴更深。\n\n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資產皆概括承受自改制前原機關或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捐贈，104年度總收入中，名目上受政府捐（補）助金額雖僅約20%，然如合計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提供之委辦計畫經費，其年度收入實有達99%來自政府機關，要求監督機關國防部將其年度預算書送至立法院審議時為合情合理。爰擬具「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將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行政法人之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之規範。」","修正":"第三十五條　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