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0人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1070200100"}],"提案人":["羅明才","林德福","詹凱臣","劉建國","楊玉欣","盧秀燕"],"連署人":["李應元","賴振昌","賴士葆","薛凌","孔文吉","王育敏","呂學樟","簡東明","蘇清泉","蔡錦隆","陳鎮湘","吳育仁","蔡正元","紀國棟","羅淑蕾","費鴻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mtime":"2024-01-19T01:20: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198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198","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林德福、詹凱臣、劉建國、楊玉欣、盧秀燕等22人，鑒於台灣食安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自毒奶粉、塑化劑、毒澱粉、大統油、乃至於最近的餿水油事件。除製造黑心油品的商家之外，其他中下游廠商、末端的小吃、攤販等以及無以計數的消費者，其受牽連之層面廣泛。然倘若業者秉持永續經營的理念及品牌形塑，則斷難提供危害人體健康之產品為銷售行為。而如此惡意危害全體國人健康之行為、毀損國譽、危及民眾消費信心等重大惡行，亦不應允許其再從事食品產業。爰此，本席特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凡經主管機關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面對廠商惡意提供黑心產品有危害全體國人健康之行為、毀損國譽、危及民眾消費信心等重大惡行，亦不應允許其再從事食品產業。爰此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凡經主管機關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3","說明":"面對廠商惡意提供黑心產品等重大惡行，亦不應允許其再從事食品產業。爰此修正，經主管機關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修正":"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現行":"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n\n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4","說明":"面對廠商惡意提供黑心產品等重大惡行，亦不應允許其再從事食品產業。爰此修正，經主管機關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修正":"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n\n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n\n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n\n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n\n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n\n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n\n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n\n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n\n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n\n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6","說明":"面對廠商惡意提供黑心產品等重大惡行，亦不應允許其再從事食品產業。爰此修正，經主管機關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n\n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n\n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n\n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n\n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n\n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n\n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n\n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n\n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現行":"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n\n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n\n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n\n五、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7","說明":"面對廠商惡意提供黑心產品等重大惡行，亦不應允許其再從事食品產業。爰此修正，經主管機關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修正":"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n\n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n\n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n\n五、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