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3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丁守中","李貴敏","蘇清泉"],"連署人":["蔡錦隆","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羅明才","楊應雄","簡東明","孔文吉","詹凱臣","陳根德","江啟臣","邱文彥","楊玉欣","徐少萍","陳碧涵","王廷升","陳鎮湘","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20: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720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7202","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丁守中、李貴敏、蘇清泉等23人，鑒於少子高齡化的快速降臨，2013年台灣地區婦女的總生育率為1.07為世界最低，預估將於2025年老人人口比率將超過20%，進入超高齡社會（super aged society）的指標。研究顯示，高扶養比會造成年輕一代極大負擔，對整個台灣社會產生相當大的衝擊與影響。雖然政府已提供許多配套政策鼓勵生育，包含各縣市政府鼓勵生育津貼和公辦民營幼稚園等，無不希冀可提升生育率，但目前法律及雇主對於懷孕勞工婦女仍不夠友善，以致生育率無法提升。為鼓勵企業提供友善生育婦女措施，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友善勞工政策。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本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四歲止，但不得逾二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台灣婦女生育率的快速滑落，目前已達全球最低，因此，導致人口負成長現象提前來臨。從2010年人口的成長率為1.8%至2.1%，估計最快將於2018年達到人口的零成長，之後即進入負成長的現象，育齡勞工婦女生育率也是每年下降，育齡婦女多為受僱勞工。若無法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政策，恐造成育齡婦女勞工不敢懷孕及養育下一代，對於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無疑是國安問題。\n二、目前，勞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不少派遣勞工來說，因多為短期工作，恐怕無法享受育嬰留職停薪權益，而導致影響育齡勞工生育及養育下一代的意願。\n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到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率雖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每年約18萬至20萬的新生兒，實際領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父母只占三分之一，這表示多數的育齡婦女勞工家庭沒請育嬰假。因此，縮短申請留職育嬰停薪津貼的任期資格，以及延長所照顧子女之年齡期限，不僅有益於體現「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勞工政策，而且更能鼓勵懷孕和養育子女。\n四、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本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四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21","說明":"一、由於台灣婦女生育率的快速滑落，目前已達全球最低，因此，導致人口負成長現象提前來臨。從2010年人口的成長率為1.8%至2.1%，估計最快將於2018年達到人口的零成長，之後即進入負成長的現象，育齡勞工婦女生育率也是每年下降，育齡婦女多為受僱勞工。若無法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政策，恐造成育齡婦女勞工不敢懷孕及養育下一代，對於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無疑是國安問題。\n\n二、目前，勞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不少派遣勞工來說，因多為短期工作，恐怕無法享受育嬰留職停薪權益，而導致影響育齡勞工生育及養育下一代的意願。\n\n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到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率雖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每年約18萬至20萬的新生兒，實際領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父母只占三分之一，這表示多數的育齡婦女勞工家庭沒請育嬰假。因此，縮短申請留職育嬰停薪津貼的任期資格，以及延長所照顧子女之年齡期限，不僅有益於體現「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勞工政策，而且更能鼓勵懷孕和養育子女。\n\n四、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本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四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四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