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030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丁守中"],"連署人":["蔡錦隆","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羅明才","簡東明","孔文吉","楊應雄","陳根德","詹凱臣","蘇清泉","楊玉欣","江啟臣","邱文彥","陳碧涵","徐少萍","陳鎮湘","王廷升","李貴敏","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mtime":"2024-01-19T01:20: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4-11-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17203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17203","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丁守中等22人，鑒於職場暴力頻傳，勞工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嚴重威脅，為維護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勞工提供勞務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職掌安全或其設施。雇主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安全。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4年10月24日，台南市發生郵差送信途中遇到民宅大黑狗，因隨車帶著防狗木棍趕狗，卻遭養狗飼主毆打，引起勞工和中華郵政工會的反彈。另外，2011年7月4日，彰化縣曾發生，保全人員因勸導住戶更換停車証，遭毆打踢傷之案件。職場暴力已被認為是職業危害之一，近幾年逐漸受到大眾注意，現已經是超越國界、超越各種職業，有些國家如英國，甚至認定是屬於職業災害。根據我國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全國急診室暴力共591件，平均每天近2件，而暴力的型態多為言語辱罵、毆打等。\n二、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12年3月將職場暴力定義為「利用職務、地位上的優勢，造成他人精神、身體上的痛苦或使職場環境惡化，並超出適當範圍的行為」。爰此，暴力不只是有發生身體、肢體的傷害，還包括了精神上、語言上的欺凌。台灣研究進一步分析發現，夜班、輪班、工時長、體力負擔較重的受雇者，較易遭受職場暴力，而女性常是職場暴力受暴者。在台灣，目前僅有醫療法中設有保護醫護人員免於職場暴力威脅之規定，對於其他勞工，欠缺這類職場環境安全的保護。\n三、勞工在職場遭受暴力以及雇主如何防治職場暴力，是當今職場上必須重視的議題。建立職場暴力處理機制，可協助事業單位有效控制暴力危害及風險，藉以降低職業災害率，以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建立勞工身心健康的友善環境，落實尊嚴勞動。\n四、綜上所述，爰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和第四十條部分修正法案。","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n\n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6","說明":"一、2014年10月24日，台南市發生郵差送信途中遇到民宅大黑狗，因隨車帶著防狗木棍趕狗，卻遭養狗飼主毆打，引起勞工和中華郵政工會的反彈。另外，2011年7月4日，彰化縣曾發生，保全人員因勸導住戶更換停車証，遭毆打踢傷之案件。職場暴力已被認為是職業危害之一，近幾年逐漸受到大眾注意，現已經是超越國界、超越各種職業，有些國家如英國，甚至認定是屬於職業災害。根據我國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全國急診室暴力共591件，平均每天近2件，而暴力的型態多為言語辱罵、毆打等。\n\n二、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12年3月將職場暴力定義為「利用職務、地位上的優勢，造成他人精神、身體上的痛苦或使職場環境惡化，並超出適當範圍的行為」。爰此，暴力不只是有發生身體、肢體的傷害，還包括了精神上、語言上的欺凌。台灣研究進一步分析發現，夜班、輪班、工時長、體力負擔較重的受雇者，較易遭受職場暴力，而女性常是職場暴力受暴者。在台灣，目前僅有醫療法中設有保護醫護人員免於職場暴力威脅之規定，對於其他勞工，欠缺這類職場環境安全的保護。\n\n三、勞工在職場遭受暴力以及雇主如何防治職場暴力，是當今職場上必須重視的議題。建立職場暴力處理機制，可協助事業單位有效控制暴力危害及風險，藉以降低職業災害率，以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建立勞工身心健康的友善環境，落實尊嚴勞動。\n\n四、綜上所述，爰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和第四十條部分修正法案。","修正":"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保持工作場所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且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設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n\n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n\n為維護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勞工提供勞務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職掌安全或其設施。雇主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安全。\n違反第三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5","說明":"說明同上。","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n\n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勞工提供勞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勞工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030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