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9/LCEWA01_080609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育仁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1070200200"}],"提案人":["江惠貞","林德福"],"連署人":["李鴻鈞","蔡錦隆","呂玉玲","顏寬恒","費鴻泰","劉建國","楊應雄","王育敏","潘維剛","王廷升","邱文彥","張慶忠","徐欣瑩","黃昭順","吳育昇","蔣乃辛","陳碧涵","呂學樟","吳育仁","鄭汝芬","曾巨威","陳鎮湘","李貴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mtime":"2024-01-19T01:20: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07","last_time":"2015-0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9","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209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7209","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林德福等25人，鑒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民國98年開辦，為勞工為照顧初生子女，於子女滿3歲之前，申請留職停薪之假期，向政府請領之津貼。育嬰假制度自實施以來，迭經演變與修改，逐漸依照國人工作與生活平衡之需求而調整。依我國就業保險法現行規範，勞工可於到職滿1年後申請，此年資規定之立法意旨，原意為避免雇主承擔過多之道德風險，然倘若規定之時限過長，恐不利勞工申請。根據勞動部統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津貼人數逐年上升，已是5年前之3倍，需求人數逐年上升，我國法令亦可與時俱進，進一步配合增加彈性。爰此，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年資調降為6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民國98年開辦，為勞工為照顧初生子女，於子女滿3歲之前，申請留職停薪之假期，向政府請領之津貼。育嬰假制度91年自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布以來，迭經演變與修改，逐漸依照國人工作與生活平衡之需求而調整，如96年移除「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方可申請育嬰假之原規定，反映近年我國國民對育嬰假之需求逐漸上升。\n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我國就業保險法現行規範，勞工可於到職滿1年後申請，此年資規定之立法意旨，原意為避免雇主承擔過多之道德風險，然倘若規定之時限過長，恐不利勞工申請。於我國逐漸邁入高齡社會之際，人口少子化的現象日漸明顯，若能從生育福利部分提供國人更多鼓勵性措施，亦有助於人口生育政策之推行。\n三、根據勞動部統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津貼人數逐年上升，已是5年前之3倍，需求人數逐年上升，我國法令亦可與時俱進，進一步配合增加彈性。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調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年資，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年資調降為6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我國就業保險法現行規範，勞工可於到職滿1年後申請，此年資規定之立法意旨，原意為避免雇主承擔過多之道德風險，然倘若規定之時限過長，恐不利勞工申請。於我國逐漸邁入高齡社會之際，人口少子化的現象日漸明顯，若能從生育福利部分提供國人更多鼓勵性措施，亦有助於人口生育政策之推行。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調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年資，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年資調降為6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