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0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0/LCEWA01_0806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0/LCEWA01_0806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廖正井"],"連署人":["江啟臣","盧嘉辰","楊應雄","林德福","黃昭順","鄭汝芬","費鴻泰","蔣乃辛","王進士","蘇清泉","陳淑慧","江惠貞","呂學樟","廖國棟","孫大千","陳鎮湘","陳雪生","楊瓊瓔","黃志雄","王惠美","徐欣瑩","李鴻鈞","邱文彥","李貴敏","潘維剛","王廷升","楊麗環","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mtime":"2024-01-19T01:17: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14","last_time":"2014-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7211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7211","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廖正井等30人，鑒於噪音對機場鄰近民眾產生之居住品質的困擾，政府雖然訂有噪音管制費及航空站回饋金，但是民眾實際上要辦理取得相當不便，許多長期以來居住在鄰近區域的民眾，因拿不出相關證明，而被排斥在回饋金範圍之外，加上現行條文以六十分貝噪音線作為標準，範圍測定容易引起爭議，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噪音管制回饋金因受到許多外在因素條件限制，無法讓民眾可以很直接的獲得回饋。尤其許多住在鄰近區域的民眾，會因為六十分貝噪音線的規定爭議，可能出現獲得請領上的差別。\n二、另外縣市政府原本並無相關人力配置處理相關補償金作業流程，轉由縣市政府經手處理除增加行政作業成本之外，沒有實質的益處，因此將相關規定修正為由民航局統一作業辦理。","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設施之收費及使用分配）\n\n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n\n前項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n\n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第二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n\n第三項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說明":"一、針對現行發放噪音防制費的規定予以放寬。\n\n二、將噪音防制費由縣市政府人員處理改交由民航局統一作業處理。","修正":"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設施之收費及使用分配）\n\n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n\n前項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相關作業由民航局統一辦理。\n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航空站辦理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第二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n\n第三項航空站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民航局訂定轉交通部核定。\n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