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0人","議案名稱":"「電信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0/LCEWA01_0806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0/LCEWA01_0806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葉宜津","邱議瑩"],"連署人":["吳秉叡","薛凌","李昆澤","趙天麟","許智傑","段宜康","蔡煌瑯","陳節如","尤美女","陳歐珀","黃偉哲","邱志偉","姚文智","鄭麗君","何欣純","管碧玲","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mtime":"2024-01-19T01:18: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14","last_time":"2014-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17215號","laws":["02023"],"提案編號":"379委17215","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葉宜津、邱議瑩等20人，鑒於電信事業與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影響均深，然現行「電信法」未如「有線廣播電視法」對其經營與負責人之消極條件有所規範；遂將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業者之經營者或負責人有「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逕予駁回」之條文予以增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於今年度第三度爆發「製造偽食用油（黑心油）」事件且惡行重大之頂新集團，業已於日前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並成為「台灣之星4G電信」最大股東及經營者，引起輿論譁然。\n二、承上，電信事業與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影響至深，然現行「電信法」僅就負責人與經營者之積極條件有所規範，對「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尚無明文限制，日後恐將對電信使用者之通訊秘密及表見自由有所侵害，實有將上述消極條件予以明文之必要，遂提出修法。","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n\n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n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n\n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n\n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由行政院公告。\n\n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law_content_id":"02023:02023:2013-11-26-修正:14","說明":"緣現行條文僅就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與其負責人積極條件有所規範，然對「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無明文限制。近日傳有形象不佳且中資色彩濃厚之企業（例如：頂新集團）業已成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台灣之星4G」之經營者，爾後恐將對電信使用者之通訊秘密及表見自由有所侵害，實有將上述消極條件予以明文之必要，遂提出修法。","修正":"第十二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n\n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n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n\n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n\n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由行政院公告。\n\n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負責人或經營者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逕予駁回。"},{"現行":"第十七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n\n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law_content_id":"02023:02023:2002-06-07-修正:19","說明":"緣現行條文僅就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積極條件有所規範，然對「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無明文限制；遂搭配本法第十二條一併加以增訂。","修正":"第十七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n\n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負責人或經營者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逕予駁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