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0/LCEWA01_0806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0/LCEWA01_0806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9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1人「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100"}],"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陳歐珀","黃偉哲","蘇震清","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蔡煌瑯","蕭美琴","許添財","葉宜津","薛凌","姚文智","趙天麟","柯建銘","蔡其昌","李昆澤","陳節如","段宜康","管碧玲","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9"]}],"mtime":"2024-01-19T01:18: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14","last_time":"2015-0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7217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7217","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鑒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年修正通過，將觀護人改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事件法亦於2011年上路，明訂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處理家事案件。至今，各地方法院每年新收少年事件約4萬件至6萬件不等，新收家事件每年亦在10萬件之數，然僅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設有調查保護室，配置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其餘22個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至今仍未有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編制。爰此，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明訂地方法院應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等人員，為使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審理制度相同，其職務內容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年修正通過，將觀護人改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事件法亦於2011年上路，明訂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處理家事事件。至今，各地方法院每年新收少年事件約4萬件至6萬件不等，新收家事事件每年亦在10萬件之數，然僅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設有調查保護室，配置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其餘22個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至今仍未有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編制。爰此，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於設少年及家事專庭之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等。\n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審理，於地方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有相同人員配置，爰修正第二項，相關人員之組織、員額、職等、任用資格、職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20","說明":"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年修法增訂「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事件法則於2011年制定時引入「家事調查官」制度，惟未一併修正法院組織法，以致審理大量案件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無相關組織編制，審理案件之作用法亦形同虛設。爰此，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於設少年及家事專庭之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等。\n\n二、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審理，於地方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有相同人員配置，爰增訂第二項，相關人員之組織、員額、職等、任用資格、職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修正":"第十八條　設有少年及家事專庭之地方法院，就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審理，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n\n前項調查保護室之組織、員額、人員之職等、任用資格、執行職務之內容及方式，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