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0/LCEWA01_0806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0/LCEWA01_0806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蘇清泉","廖正井","蔣乃辛","林郁方","邱文彥","鄭汝芬","王育敏","張慶忠","江啟臣","丁守中","潘維剛","陳鎮湘","廖國棟","吳育仁","紀國棟","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簡東明","吳育昇","林德福","詹凱臣","王進士","江惠貞","陳超明","孫大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mtime":"2024-01-19T01:18: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14","last_time":"2014-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23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23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針對我國刑法有關剝奪不法所得之「沒收」，向以「從刑」視之，即須有「罪責」始得將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宣告沒收。惟鑑於我國劣質豬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戕害國民身心甚鉅，企業不法獲利恐流向第三人卻無法依法逕依刑法予以宣告沒收，而此等因不法行為所產生的財產上獲益，倘未能單獨予以宣告沒收，不僅將致第三人得以安享不法所得獲益之，更易使僥倖得以脫罪之人坐享不法所得，實有悖於公理正義之追求。有鑑於此，爰參考國外立法例，修訂本法第三十八條，將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以及修訂本法第四十條，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即縱使不法獲益者未能於刑事上構成犯罪，其不法獲益亦應比照違禁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以期公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說明：我國刑法有關剝奪不法所得之「沒收」，向以「從刑」視之，即須有「罪責」始得將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宣告沒收。惟鑑於我國劣質豬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戕害國民身心甚鉅，企業不法獲利恐流向第三人卻無法依法逕依刑法予以宣告沒收，而此等因不法行為所產生的財產上獲益，倘未能單獨予以宣告沒收，不僅將致第三人得以安享不法所得獲益之，更易使僥倖得以脫罪之人坐享不法所得，實有悖於公理正義之追求。有鑑於此，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d有關「擴大的沒收」（Erweiterter Verfall）之規定，刪除「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1項第3款）之沒收需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規定。從而，凡「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無論究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縱令已為未參與犯罪行為第三人所收取或於總額財產有所增加，仍應予以宣告沒收，以有效剝奪因犯罪所得之獲益，毋使心存僥倖。\n二、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說明：為使「沒收」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以擴大至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被告）為限，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我國刑法第34條固明定沒收為「從刑」，然不宜囿於陳腐之文義解釋而縱放因不法行為而坐享實質獲益之人，則縱使不法獲益者未能於刑事上構成犯罪，其不法獲益亦應比照違禁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以期公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n\n一、違禁物。\n\n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n\n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n\n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44","說明":"一、我國刑法有關剝奪不法所得之「沒收」，向以「從刑」視之，即須有「罪責」始得將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宣告沒收。惟鑑於我國劣質豬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戕害國民身心甚鉅，企業不法獲利恐流向第三人卻無法依法逕依刑法予以宣告沒收，而此等因不法行為所產生的財產上獲益，倘未能單獨予以宣告沒收，不僅將致第三人得以安享不法所得獲益之，更易使僥倖得以脫罪之人坐享不法所得，實有悖於公理正義之追求。\n\n二、有鑑於此，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d有關「擴大的沒收」（Erweiterter Verfall）之規定，刪除「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1項第3款）之沒收需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規定。從而，凡「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無論究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縱令已為未參與犯罪行為第三人所收取或於總額財產有所增加，仍應予以宣告沒收，以有效剝奪因犯罪所得之獲益，毋使心存僥倖。","修正":"第三十八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n\n一、違禁物。\n\n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n\n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n\n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第一項第二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現行":"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n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46","說明":"一、為使「沒收」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以擴大至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被告）為限，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n\n二、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固明定沒收為「從刑」，然不宜囿於陳腐之文義解釋而縱放因不法行為而坐享實質獲益之人，則縱使不法獲益者未能於刑事上構成犯罪，其不法獲益亦應比照違禁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以期公允。","修正":"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n違禁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