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1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1/LCEWA01_0806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1/LCEWA01_0806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陳怡潔","吳育仁","劉建國"],"連署人":["陳碧涵","尤美女","葉津鈴","段宜康","盧秀燕","賴振昌","蔣乃辛","馬文君","王育敏","江惠貞","呂學樟","楊應雄","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黃偉哲","徐少萍","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mtime":"2024-01-19T01:16: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21","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7239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7239","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陳怡潔、吳育仁、劉建國等21人，有鑒於工業氣體種類繁多，有些具有毒性、易燃性及危險性，使用不慎恐導致大規模嚴重災害。高雄石化氣爆事件，突顯工業氣體災害防救準備尚顯不足，主管機關經濟部平日應建立適當的災防機制，以預防、因應災害之發生，特提「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修正。\n\n二、工業氣氣體種類繁多，有些具有毒性、易燃性及危險性，使用不慎恐導致大規模災害，主管機關經濟部平日應建立適當的災防機制，以預防、因應災害之發生。","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工業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