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1/LCEWA01_08061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1/LCEWA01_08061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劉建國","羅明才"],"連署人":["陳鎮湘","孔文吉","江惠貞","張嘉郡","廖正井","紀國棟","盧秀燕","蔡正元","曾巨威","盧嘉辰","羅淑蕾","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呂學樟","周倪安","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mtime":"2024-01-19T01:16: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21","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7240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7240","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劉建國、羅明才等19人，鑒於道路及狹窄巷道因車輛違規停放而阻塞，進而嚴重影響建築物火災救援行動，造成重大災難事件，時有所聞。然現行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空間係為內政部函頒之指導原則，僅供各地方政府參考並無法律授權依據或未具法令效力。為利於消防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避免悲劇重演，將地方政府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空間，提供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之法制化。爰提案增訂「消防法第七條之一」，並配合修正「消防法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七條之一相關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3年臺北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大火事件造成15死及69人輕重傷之悲劇，為臺灣近年來最為嚴重的社區居家火災。大囍市社區大火事件，肇因當時救災動線之巷弄狹窄難行，且路邊停放大量違規停車車輛阻礙救災，使得大型消防車及雲梯車無法進入，延誤救災是造成災情慘重最主要因素之一。根據消防單位調查研究指出，一般火災縱使僅遲誤3分鐘的救援，也足以讓火勢擴大數倍，造成重大影響的災情。是故，狹窄巷道如何確實排除車輛停放，避免阻塞救火行動之通道順暢，乃成為我國預防社區居家防火安全的當務之急，也是防災成效的重要關鍵。\n二、102年1月新竹縣新埔鎮育賢街38巷16號5樓住宅火警，在救災過程中亦因巷道狹窄且道路占用情形嚴重，使消防車進入困難，延誤救災。監察院對新竹縣政府、內政部消防署102年4月糾正在案。消防法尚無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之法律授權，內政部函頒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未具法令效力，亦未能落實消防工作法治化。爰提案將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法制化，並設立罰則。","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法律規範火災之預防及搶救之法律為消防法，第一條即揭櫫其立法目的「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監察院民國一○二年糾正案亦指出消防法尚無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之法律授權，現行訂定之原則未具法令效力，致無法積極落實。\n\n三、為避免都會區易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區域，爰建議增訂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並賦予明確之定義，以及主管機關統合督導之責。","修正":"第七條之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防災救災需要，應考量都市計畫、道路設計及區域發展與停車條件，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n\n前項消防通道係指緊急救災時，有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巷道。\n\n第一項有關消防通道及消防活動空間劃設原則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在消防通道違規停車，於平時無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緊急救災時，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應回歸消防法加重處罰，強化民眾救災預防之意識，及維護公共安全，爰建議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爰建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n\n緊急救災時於第七條之一劃設之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內違規停車、設攤或設置其他設施，致消防車輛不能通行或妨礙搶救活動者，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