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0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0/LCEWA01_080610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0/LCEWA01_080610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mtime":"2024-01-19T01:18: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14","last_time":"2014-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17242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17242","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監察法第十三條關於彈劾案之審查「保密義務」相關規範，其中第二項雖有「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前，得公布之」規定，然實務運作上，均只有公布彈劾案結果及贊同、反對之總計票數，使得監察院對於彈劾案審查，出席各監察委員個人之贊同與否，外界不得而知，經常引發人民對彈劾案審查公正性高度質疑，更使原本就形象不佳的監察院，雪上加霜。不但不符合當前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及民主政治透明公開原則；對於高風亮節，職司風憲，清譽卓著之監察委員，更有失其行使職權，應對全民負責之精神。爰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彈劾案審查「保密義務」之規定修正為，「彈劾案之審查，出席委員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並於審查會後，立即公布。」俾符合民主政治透明公開原則及責任政治之基本精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現行監察法制定於民國三十七年，至今已四分之三個世紀，期間雖歷經多次修正，其中第十三條關於彈劾案之審查「保密義務」相關規定，均未曾修正。彈劾案審查採取「保密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我國五權憲法體制，經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基於「對人不記名，對事記名」之議事法理與原則，為免造成監察委員投票時之壓力，而對彈劾案審查採取「保密義務」規定。惟民國八十一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據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所稱，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基此，則民主國家之國會，基於「對人不記名，對事記名」之議事法理與原則，為免造成監察委員投票時之壓力，而對彈劾案審查採取「保密義務」規定，已無存在之理由，監察法第十三條更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而予以修正之必要。\n現行監察法第十三條關於彈劾案之審查「保密義務」相關規範，其第二項雖有「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前，得公布之」規定，然實務運作上，均只有公布彈劾案結果及贊同、反對之總計票數，使得監察院對於彈劾案審查，出席各監察委員個人之贊同與否，外界不得而知，經常引發人民對彈劾案審查公正性高度質疑，更使原本就形象不佳的監察院，雪上加霜。不但不符合當前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及民主政治透明公開原則；對於高風亮節，職司風憲，清譽卓著之監察委員，更有失其行使職權，應對全民負責之精神。爰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彈劾案審查「保密義務」之規定修正為，「彈劾案之審查，出席委員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並於審查會後，立即公布。」俾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民主政治透明公開原則及責任政治之基本精神。\n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n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前，得公布之。","說明":"關於彈劾案之審查，本條第二項中雖有「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前，得公布之」規定，然實務運作上，均只有公布彈劾案結果及贊同、反對之總計票數，使得監察院對於彈劾案審查，出席各監察委員個人之贊同與否，外界不得而知，經常引發人民對彈劾案審查公正性之高度質疑，更使原本形象不佳的監察院，雪上加霜。不但不符合當前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及民主政治透明公開原則；對於高風亮節，職司風憲，清譽卓著之監察委員，更有失其行使職權，應對全民負責之精神。爰將本條修正為，「彈劾案之審查，出席委員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並於審查會後，立即公布。」","修正":"第十三條　彈劾案之審查，出席委員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並於審查會後，立即公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