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0/LCEWA01_080610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0/LCEWA01_080610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mtime":"2024-01-19T01:19: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14","last_time":"2014-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17244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1724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商務仲裁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為「仲裁法」，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十二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今將近二十年。惟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民事裁判準用」之規定，卻仍沿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商務仲裁條例」舊法名稱，早已修正移列為「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之條次，及內容已有所變更之舊條文，易造成法律適用上之疑義，實應予以修正。爰配合「仲裁法」之修正，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有關民事裁判準用規定，更加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民事裁判）\n\n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n\n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說明":"一、第一項不修正。\n\n二、「商務仲裁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為「仲裁法」，「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亦經移列為「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條文內容更有所變更，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俾使規定更加周延。","修正":"第四十二條　（民事裁判）\n\n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n\n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