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1/LCEWA01_0806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1/LCEWA01_0806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鄭汝芬","陳鎮湘","陳碧涵"],"連署人":["蔡錦隆","蘇清泉","吳育仁","楊玉欣","廖正井","呂學樟","邱文彥","詹凱臣","曾巨威","簡東明","盧嘉辰","紀國棟","陳怡潔","盧秀燕","林德福","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1:17: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21","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25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25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鄭汝芬、陳鎮湘、陳碧涵等20人，有鑑於現行法僅規範出養人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卻未對收養人有相同規定；收出養新制自101年6月上路後，迄今仍有近百件私下留養案件，致使兒少無法辦理收養認可，影響其身分權益甚鉅。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增訂收養人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兒童及少年；新增第十六條之一，對於未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私下留養或指定收養案件，建立評估及輔導機制；另新增第八十八條之一，對於未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出養或收養兒少，經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交付父母或監護人且命其配合限期交付，不配合者處以罰鍰，以收遏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收出養對於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與權益影響甚鉅，按100年11月30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規範出養人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對於收養人之收養程序，卻未訂有相同之規定。\n二、收出養新制自101年6月正式施行後，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3年3月底止，全國已有91件私下留養求助案件，若加上未求助之黑數，整體案量恐不僅於此。收出養應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基於感情因素而私下協議留養之個案，由於無法辦理收養認可，不僅造成兒少身分權益未獲適當之保障，亦與兒少最佳利益相違背。\n三、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增列收養人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兒童及少年，使收出養之實務運作程序完整周延；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對於未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私下留養或指定收養案件，建立評估及輔導機制；另增訂第八十八條之一，對於未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而出養或收養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交付父母或監護人且命其配合限期交付，不配合者處以罰鍰，以收遏阻之效，並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n\n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n\n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n\n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n\n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18","說明":"一、現行法僅規範出養人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未針對收養人之收養程序有所限制，僅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考量收出養媒合服務之實務運作及該項服務之周延性，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收養人亦應依收出養媒合服務相關規定及程序收養兒童及少年，使出養人及收養人皆納入本法規範。\n\n二、配合實務運作情形，經評估不宜出養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需托育、親職教育、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等事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精神，主動對其原生家庭進行訪視評估有無遭遇經濟、婚姻等問題，致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並予適當之協助，爰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以利遵行。","修正":"第十六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收養人收養兒童及少年時，亦同。但下列情形之收出養，不在此限：\n\n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n\n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n\n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並通知該兒童及少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收出養制度主要目的在確保出養及收養行為能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避免終止收養事件持續發生，爰增列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出養或收養兒童及少年，有違法私下留養或指定收養兒童少年者，建立評估及輔導措施，協助其返回原生家庭，以保障兒童及少年在家成長之權利。另考量兒童及少年已建立依附關係，爰將期限規範為一個月內完成交付。\n\n三、經主管機關評估該兒童及少年適宜帶回時，則命父母或監護人及收養人配合限期完成交付事宜；經評估不適宜將兒童及少年交付父母或監護人時（如：原生家庭功能不全、父母或監護人無照顧意願、查無父母或監護人、父母或監護人失蹤等），該主管機關應通知該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主管機關，依該兒童及少年個案具體狀況，提供必要之諮詢、生活扶助、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n\n四、為求就近、就便提供兒童及少年協助，兒童及少年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不同而無法確認時，係指該兒童及少年目前經常性居住地之主管機關。","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收出養媒合而將子女交付收養人者，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應評估兒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可行性。\n\n經前項評估為適宜交付父母或監護人時，該主管機關應命收養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相互配合於一個月內完成交付事宜；收養人居住於不同區域時，應由該主管機關通知收養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命其配合。\n\n經第一項評估為不宜交付父母或監護人時，該主管機關應通知該兒童及少年住所地、居住地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供適當之扶助、輔導及必要協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列違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對於未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出養或收養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交付父母或監護人且命其配合限期交付，不配合者處相當金額之罰鍰，以收遏阻之效。\n\n三、本條之立法目的在遏止私下留養或指定收養等情事，非為行政處罰或增加收入，爰將裁罰金額訂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區分由收養人及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主管機關裁罰。惟違反法令規範之父母或監護人，多因遭遇生活困境（如經濟狀況不佳、主要照顧者身體不適等）或特殊事故（如未婚生子、意外懷孕），致無法扶養子女，爰減輕父母或監護人罰鍰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使裁罰兼顧立法效益，避免加重是類家庭負擔。\n\n四、倘收養人、父母或監護人未配合於期限內完成交還或帶回，且無正當理由，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避免其持續被私下留養，爰由兒童及少年住所地、居住地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強制安置該兒童及少年，並協助交付其父母或監護人。","修正":"第八十八條之一　違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配合於期限內交付且無正當理由者，收養人由其所在地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父母或監護人由其所在地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兒童及少年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強制安置該兒童及少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