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1/LCEWA01_08061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1/LCEWA01_08061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mtime":"2024-01-19T01:17: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1-21","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7260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726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目前推動的十二年國教目的不明確，制度設計複雜，且違背教育原理及教育機會均等基本原則，造成齊頭式假平等，更非教育均質化真正意涵。然卻在政府執意下，倉促上路，導致亂象不止，窒礙難行，民意反映及民調數字已證明政策徹底崩盤，實應改採漸進方式，分年分期施行為宜。而近年來我國年輕人因受制於生活及育兒壓力，出生率不斷創下新低，為全世界出生率最低的國家，少子化不但造成國民小學校舍與教學設備閒置，流浪教師充斥，更影響國家未來勞動人口數及經濟產值不足，已成為國安問題。為紓解年輕夫婦生活壓力，提升年輕人生育意願及育兒資源，有效解決百年樹人之育才大計，爰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十二年國教未施行前，先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入學年齡及強迫入學年齡，由「六歲」修正為「五歲」，以解決少子化衍生之教育問題與國安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力、國防力與經濟力是國家強盛的三大支柱，其中教育力更是國防力與經濟力的基礎，而當前教育系統卻未能支持經濟產業，亦沒有增進國防力量，社會人力需求與教育系統的產出呈現不平衡，確有加以改革之必要。惟教育改革並非教育革命，需嚴謹規畫，並以漸進方式，分年分期施行為宜。\n增進「教育機會均等」及「免試、免費」是國民教育的基本條件，目前推動的十二年國教目的不明，其消滅明星學校的作法，只是齊頭式的假平等，違反「教育機會均等」之基本概念，更不是教育「均質化」真正的意涵。惟十二年國教在政府執意下倉促上路，將學生當成白老鼠試驗的結果，導致亂象不止，政策顯已完全失敗。根據山水民意研究公司進行的民調顯示，有73.3%民眾認為學生家長對今年上路的十二年國教並不滿意，只有11.7%認為學生家長對十二年國教持滿意態度；63.3%民眾認為十二年國教首屆實施結果失敗，12.6%覺得實施成功。換言之，十二年國教不但完全違背教育原理，窒礙難行，政策徹底崩盤，應該立即止血，暫緩實施。\n二、近年來我國年輕人因受制於生活及育兒壓力，出生嬰兒不斷創下新低，為全世界出生率與生育率最低的國家，少子化不但造成國民小學校舍與教學設備閒置，流浪教師充斥，更影響國家未來勞動人口數及經濟產值，已非以減少班級學生人數可以解決。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我國粗出生率（指每年每一千人之新生兒）由西元2000年的13.76，至西元2004年降至9.56，2013年再降至8.53；出生嬰兒數（年）由西元2000年的30萬5312人，至西元2004年降至21萬6419人，2013年再降至19萬9113人；總生育率（15歲到49歲婦女每人平均生育）由西元2000年的1.68，降至西元2004年降至1.18，2013年再降至1.065，由此統計（表一）可知，如此發展下去，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問題。\n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n三、為紓解年輕夫婦生活壓力，提升年輕人生育意願及育兒資源，有效解決百年樹人之育才大計，爰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十二年國教未施行前，先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將入學年齡及強迫入學年齡，由「六歲」修正為「五歲」，短期而言，可以解決國民小學校舍與教學設備閒置，流浪教師充斥等問題；長期而言，更可以解決少子化所衍生之國家未來勞動人口數及經濟產值不足之國安危機。","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入學年齡）\n\n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n\n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說明":"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爰將本條第一項國民教育入學年齡規定及第二項強迫入學年齡規定，由「六歲至十五歲」修正為「五歲至十五歲」。","修正":"第二條　（入學年齡）\n\n凡五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n\n五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三條　（國民教育階段區分）\n\n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n\n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n\n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說明":"一、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爰將本條第一項國民教育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由「前六年」修正為「前七年」。\n\n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修正":"第三條　（國民教育階段區分）\n\n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七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n\n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n\n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現行":"第五條　（學費免納及雜費代辦費之收支）\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n\n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說明":"一、本條第一項，「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之規定，「貧苦者」之文字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易生混淆，爰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以資周延。\n\n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修正":"第五條　（學費免納及雜費代辦費之收支）\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n\n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現行":"第六條　（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學籍資料之記錄及保存）\n\n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n\n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n\n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說明":"一、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爰將本條第一項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及通知規定，由「六歲」修正為「五歲」。\n\n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不修正。","修正":"第六條　（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學籍資料之記錄及保存）\n\n五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n\n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n\n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