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1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育仁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1070200200"}],"提案人":["吳育仁","林德福","王廷升","李慶華"],"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陳碧涵","王育敏","蘇清泉","陳鎮湘","江惠貞","陳超明","李貴敏","盧嘉辰","詹凱臣","紀國棟","潘維剛","鄭汝芬","馬文君","孔文吉","廖正井","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mtime":"2024-01-19T01:15: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5-0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255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7255","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林德福、王廷升、李慶華等22人，鑒於國內生育率持續低迷，從1950年開始就一路下滑，2013年出生的嬰兒為19萬4,939人，較2012年23萬4,599人減少3萬9,660人，創下我國歷史新低紀錄，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預計到2018年左右，人口結構將呈高齡現象。由於人口出現嚴重的結構變化，除對勞動力造成衝擊外，也會深化勞工保險的世代不均的問題。為鼓勵婦女良善生育措施，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友善勞工政策，實有必要進一步放寬留職育嬰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和條件。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婦女總生育率從1950年開始一路快速滑落，在2013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為1.07個，比2012年的1.27個減少0.2個，這和國際標準每位婦女生育2.1個子女數維持替代人口的水準相較之下，明顯差距極大。這將導致未來國家經濟水平、財政收支惡化、以及老年扶養比提高等不良現象。因此，面對極低的生育率的現象，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解決托育政策等社會政策誘因是重要因素。\n二、2009年5月起，增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截至2014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達23萬9千餘人，發放津貼金額共計新臺幣210億餘元。從勞工保險局資料中顯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率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年約18萬至20萬新生兒，每100位申請生育給付的勞工，有至少38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代表愈多父母願意申請育嬰假，自己照顧小孩。這也顯示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補助，不但可減輕育齡婦女勞工家庭的經濟壓力，更可使我國的育嬰政策趨於完善，有助於家庭的親職教育。\n三、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條件有二：(一)是勞工保險投保年資一年，(二)是子女滿三歲前。此一請領規定實有必要放寬，俾利勞工在工作和家庭上取得更友善的平衡。\n四、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第四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台灣婦女總生育率從1950年開始一路快速滑落，在2013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為1.07個，比2012年的1.27個減少0.2個，這和國際標準每位婦女生育2.1個子女數維持替代人口的水準相較之下，明顯差距極大。這將導致未來國家經濟水平、財政收支惡化、以及老年扶養比提高等不良現象。因此，面對極低的生育率的現象，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解決托育政策等社會政策誘因是重要因素。\n\n二、2009年5月起，增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截至2014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達23萬9千餘人，發放津貼金額共計新臺幣210億餘元。從勞工保險局資料中顯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率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年約18萬至20萬新生兒，每100位申請生育給付的勞工，有至少38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代表愈多父母願意申請育嬰假，自己照顧小孩。這也顯示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補助，不但可減輕育齡婦女勞工家庭的經濟壓力，更可使我國的育嬰政策趨於完善，有助於家庭的親職教育。\n\n三、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條件有二：(一)是勞工保險投保年資一年，(二)是子女滿三歲前。此一請領規定實有必要放寬，俾利勞工在工作和家庭上取得更友善的平衡。\n\n四、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第四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