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29070200100"}],"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潘維剛","張嘉郡","陳淑慧","陳怡潔","楊應雄","羅淑蕾"],"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蘇清泉","吳育仁","陳碧涵","盧嘉辰","蔣乃辛","廖正井","吳育昇","馬文君","曾巨威","呂學樟","陳根德","賴振昌","周倪安","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1:16: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7268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7268","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潘維剛、張嘉郡、陳淑慧、陳怡潔、楊應雄、羅淑蕾等26人，鑒於國內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中低及低收入戶數量逐年增加，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提供各類補助，惟現行條文對資產累積緩衝及脫貧措施適用資格限制過多，導致實際面執行成效有限。為落實政府鼓勵中低及低收入戶積極就業，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脫貧之美意，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資產累積緩衝及脫貧措施參與資格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至102年為止，國內低收入戶計有148,590戶，人數達361,765人；中低收入戶計有104,043戶，人數達326,466人。許多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者，因擔憂就業後所得收入，將影響其社會福利受益資格，若失去各種津貼、補助，便立即面臨入不敷出之窘境，導致部分中低及低收入戶就業意願低落，遂長期、習慣性依賴政府各種社會福利資源。\n二、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經濟弱勢者積極就業脫離貧窮狀態，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第十五條之一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低收入戶脫離貧窮相關措施。\n三、上述條文雖已明定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產累積緩衝期，認定範圍卻僅限於地方就業服務中心所提供之工作機會，自行求職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無法適用，且各地方政府所辦之自立脫貧措施僅開放低收入戶參加，中低收入戶遭排除於參與資格之外。因資格限制過多，實際適用對象有限，現行條文恐怕難以落實協助經濟弱勢者自立脫貧之良善立法目的。\n四、據衛福部資料，依法進行資產累積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經濟弱勢者，101年計有752戶、102年僅720戶。為鼓勵更多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積極就業，於一般就業市場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應准予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資產累積緩衝期，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此外，考量近三年中低收入戶持續增加，政府應開放中低收入戶參與各項托貧措施，始能防止中低收入戶繼續「向下沉淪」，落入低收入境地。\n五、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五及第十五條之一，於一般就業市場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納入資產累積緩衝之適用對象，並開放中低收入戶得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開辦之特種自立脫貧措施。","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n\n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22","說明":"一、衛福部統計，至102年為止，國內低收入戶計有148,590戶，人數達361,765人；中低收入戶計有104,043戶，人數達326,466人，且近10年來國內經濟弱勢者持續增加。\n\n二、本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供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僅限於地方就業服務中心所提供之工作機會。\n\n三、查近三年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依本條第三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者，101年有752戶、102年720戶，103年至6月底437戶。\n\n四、鑒於國內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持續增加，且近三年利用本條進行資產累積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經濟弱勢者數量極其有限，為落實本條鼓勵經濟弱勢者積極就業、自立脫貧之良善立法目的，於一般就業市場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應予適用本條第三項資產累積緩衝期，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修正":"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n\n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或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現行":"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n\n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23","說明":"一、立法院於民國94年增訂本條，低收入戶參加各地方政府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所得，於一定期限內不影響其社會救助受益資格。\n\n二、民國99年社會救助法修法增訂「中低收入戶」為我國法定社會救助對象，惟本條參與地方政府脫貧措施之資格卻未作連動修正，造成中低收入戶被排除於脫貧措施參與資格之外。\n\n三、考量近三年中低收入戶持續增加之情況，政府應開放中低收入戶得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各種脫離貧窮措施，始能防止中低收入戶繼續「向下沉淪」，落入低收入境地。","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n\n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