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育仁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400"}],"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江惠貞","蔡錦隆","吳育昇","王育敏","楊應雄","丁守中","呂學樟","李貴敏","蘇清泉","詹凱臣","楊玉欣","陳鎮湘","馬文君","吳育仁","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mtime":"2024-01-19T01:15: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5-0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269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7269","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鑒於我國自98年起實施育嬰津貼之立法意旨在於減輕勞工生育負擔，並鼓勵國人照顧未滿三歲之初生子女，另日前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放寬到職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假，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調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年資，讓育嬰留停與育嬰津貼有其一致性，並促使政府及企業打造優質生育環境，紓解家庭經濟壓力，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起開辦以來，根據統計共有24萬人申請，此政策立意良善，能使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能安心在家照顧孩子，又能穩定其就業權益，落實政府性別平等政策及對育嬰勞工之家庭照顧。\n二、按現行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勞工於工作滿一年後始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申請人數比率逐年成長，顯見勞工對於留職停薪津貼需求有其必要，且日前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放寬到職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假，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調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年資，讓育嬰留停與育嬰津貼有其一致性，縮短申請留職育嬰停薪津貼之任期資格。\n　","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將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年資調降為6個月。","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