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連署人":["邱文彥","簡東明","楊瓊瓔","林郁方","江啟臣","王惠美","林鴻池","蘇清泉","紀國棟","呂學樟","林明溱","吳育仁","孫大千","蔣乃辛","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3: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7270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7270","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鑑於早年臺灣經濟環境不佳，通膨不斷，公務人員待遇相對微薄，故政府特別制訂優惠存款政策，使退休之公務人員、軍職人員、與學校教職員可置放其退休金於優惠存款帳戶中，以利率18%計息，進而保障公務體系退休人員生活之經濟安全。然民國102年時，政府開始實施二代健保，針對六類所得項目收取補充保費，退休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因優惠存款政策所得之利息亦在補充保費課徵範圍，對以退休金賴以維生之早年退休人員，除恐損及其經濟生活，於政府照顧美意亦似有折損，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利息所得來源為優惠存款所有者，免於課徵補充保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年臺灣經濟環境不佳，公務人員待遇微薄，退休後生活多為困難，故政府特於民國49年制訂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民國53年制訂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民國54年制訂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各別規定其退休金優惠方式，後於民國72年，實施18%之優惠定存利率，以確保退除（休）軍公教人員經濟生活不致無援；因應經濟環境改善，政府配合時空發展，於民國84年改為施行退撫新制，取代18%之優惠定存利率，而原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政策僅適用擁有民國84年以前服務年資者。\n二、政府為照顧全體國民，於民國84年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完備全體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施行期間不斷進行檢討修正，期求完善；二代健保於民國102年上路，針對六類所得項目收取補充保費，其中，利息所得一項，並無另以其所得來源做為區分課徵條件，對以領取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息維生之早期退除（休）軍公教人員，恐對其經濟生活造成負擔。\n三、為期政府完善照顧早期退除（休）軍公教人員，爰將為優惠存款以18%之利率計息所得之利息所得，免於課徵補充保費。","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五款。\n\n二、將利息所得係為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由其退休金優惠存款所得者，排除於補充保費課徵範圍。","修正":"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但為退除（休）軍公教人員由其退除（休）給與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不在此限。\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2","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