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8人","議案名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學樟等18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9070300300"}],"提案人":["呂學樟","江惠貞","王惠美"],"連署人":["蔡錦隆","楊應雄","蘇清泉","馬文君","陳鎮湘","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楊玉欣","羅明才","簡東明","羅淑蕾","陳淑慧","潘維剛","徐少萍","王育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9"]}],"mtime":"2024-01-19T01:16: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4-1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17273號","laws":["01061"],"提案編號":"70委17273","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江惠貞、王惠美等18人，有鑑於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7個部會及所屬46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均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其組織法案如經本院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是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有必要延長施行期限，以利上開機關適用該條例所定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經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本院第8屆立法委員之任期，爰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施行期限至105年1月31日止，俾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對照表":[{"law_id":"01061","law_name":"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061:01061:2010-01-12-制定:21","說明":"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62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考量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七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六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八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修正":"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