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33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7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陳鎮湘","陳淑慧","陳碧涵","詹凱臣","邱文彥","江啟臣","廖正井","盧嘉辰","吳育仁","羅淑蕾","王育敏","孔文吉","廖國棟","林郁方","蔣乃辛","費鴻泰","楊玉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3-31"]}],"mtime":"2024-01-19T01:16: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5-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政府提案第17276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政1727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因此員工無法適時享有盈餘分配之權益。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明定章程應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且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並減緩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並提昇公司員工報酬水平，使企業在有盈餘的情況下，適時將成果與員工分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為使本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修訂現行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並刪除第四項。\n二、為減緩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並提昇公司員工報酬水平，使企業在有盈餘的情況下，適時將成果與員工分享，爰修訂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另原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配合本修正案條文第二項修正之，併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n\n章程應明定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n\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n\n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為使本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修訂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並刪除第四項。\n\n三、為減緩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並提昇公司員工報酬水平，使企業在有盈餘的情況下，適時將成果與員工分享，爰修訂第三項，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另本條第三項配合第二項修正，併此敘明。","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n\n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