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1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2/LCEWA01_0806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2/LCEWA01_0806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121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90702001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陳碧涵","陳淑慧","江啟臣","吳育仁","王育敏","蔣乃辛","馬文君","詹凱臣","廖正井","羅淑蕾","廖國棟","費鴻泰","陳鎮湘","邱文彥","盧嘉辰","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會期":"08-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05","2014-12-09"],"會議代碼":"院會-8-6-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2"}],"mtime":"2024-01-19T01:16: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05","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7277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727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針對人身保險身故受益金，乃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為受益人所有，受益金之所有權，是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該金融服務約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當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已「無能力」行使權利義務，而使受益人不知受益情況已發生並影響受益權之實現，然而我國目前E化政府之資訊科技，已可達成金融服務業務之需求，保險人應基於「當事人利益」負忠實義務，並依平等互惠、最大誠信原則，以實現金融服務內容中之約定，爰增訂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以使金融消費者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訂本法第二十九條：人身保險身故受益金，為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為受益人所有，受益金之所有權，是典型之財產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該金融服務約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當事人之「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已「無能力」行使權利義務，而使「受益人」不知受益情況已發生並影響受益權之實現，然而我國目前E化政府之資訊科技，已可達成金融服務之業務需求，保險人應基於「當事人利益」負忠實義務，並依平等互惠、最大誠信原則，以實現金融服務內容中之約定，爰增訂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以使金融消費者權益獲得充分保障。\n二、受益金所有權為財產權：身故保險受益金之所有權屬於「財產權」，被保險人（消費者）透過保險契約，因死亡事故之風險，交付保險費給保險人，並在死亡發生後，保險人對於受益人負財物賠償責任，然而，當死亡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無能力」行使權利義務，而目前《保險法》規定若死亡事故發生時，必須由受益人通知保險人後才能申請之單方面片面要求，卻未要求相對之保險人，顯不符平等互惠原則，因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其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主體，且指定受益人並不均為法定繼承人，且若即是法定繼承人亦未必得知被保險人有投保，形成受益人不一定得知死亡事故發生，使受益人無從得知亦無從行使保險契約中相關注意義務，並無法向保險人申請受益金，使得金融服務內容未能實現，對於金融消費者及受益人等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顯未符合「互惠平等」及「最大誠信」原則。\n三、當事人利益因E化政府技術已可達成：我國所推動的E化政府與戶政系統，無論在技術、執行或規劃層面均已臻成熟，跨政府機關部會之資訊中心平台聯結運用日趨廣泛，目前在運用上成效顯著的包括入出國移民署及財政部等單位，並訂有配合使用之法規依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供需求機關辦理，基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當金融服務之約定內容已可透過科技達成時，保險人應以最大誠信原則負忠實義務，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主動通知受益人。\n四、人身保險屬於金融消費者服務內容：保險契約針對身故受益金未申請且未領取者，我國目前尚未統計出確切數字，美國針對保險公司未支付受益人身故死亡保險金，曾經進行調查，並發現金額極高，嚴重影響要保人/被保險人約定受益人（消費者）的權益，其有關未申領的帳戶及其他資產高達319億元。\n五、死亡之人無個資法之適用：本案係為金融服務之當事人利益未獲充分保障所生之法律修正，所處理之問題在於「被保險人」死亡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為保險契約內容之「當事人」法律關係，僅限於死亡者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當事人利益」所需之規定所適用，至於後續有關繼承或其它第三人等需求另依民法或個案契約約定所適用法律辦理，依法務部《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認死亡之人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而死亡發生時須於戶籍資料登記事實，因此依《戶籍法》第六十七條意旨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死亡登記資料使用》相關辦法，以供本法修正意旨使用之。\n六、他國立法例：\n1.金融消費者保險以保障為原則：1975~1978年間歐盟以法國保險法為基礎，希望各國做為保險契約訂定之參考依據，同時英國亦於保險法改革之檢討報告指出，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就法律告知義務部分認為舊法律概念傾向依謹慎保險人之角度，衡量重要事實為不合理，且對於被保險人（消費者）過於嚴苛，「消費者保險」與「商業保險」應為不同之規範，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發展，所謂消費者保險係指為個人目的，而非商業、公司、專業部分範圍所訂定之保險契約。甚至在2007年英國FSA提出更先進的概念，擬將廢止消費者保險之主動告知義務，並認告知義務應適用於商業保險之「經濟」觀點。\n2.最大誠信原則具相互性：人身保險契約係屬金融服務業之範圍，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契約產生，其性質為消費契約之一種，歐盟認為英國1999年所訂立的《消費者契約不公平條款條例》（The Unfair Terms in Consumer Contracts Regulations）將「誠信原則」引入保險法中消費者保護之改革，可促進公平公開之交易且避免不公平、意外和實質選擇權之情況，同時基於消費者保護之契約衡平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具相互性，保險契約雙方均應遵守。\n七、現行規定之不足：\n1.保險契約僅要求消費者單方面義務：人身保險乃是以個人名義所訂定之消費者保險契約，當死亡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無能力」盡注意說明義務，因此應按契約相關情況考慮，雖然，壽險公會已接受民眾主動查詢，若懷疑自己是受益人時，可以申請查詢是否自己為受益人，但此概念仍受限於必須由受益人（消費者）主動告知之單方面片面要求，卻未對法律相對人「保險人」提出相對要求，實務上，法律主體被保險人（消費者）死亡後無能力行使權利義務，卻可能因受益人不知道此項權利而形成權益損害之不利益，亦不符最大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及其受益人之約定過於嚴苛，相對之保險人亦應同時負主動告知之忠實義務，而保險人之知悉並非無法達成，事實上，目前科學與保險的電子數位技術已可克服並取得「死亡者」的情況下，保險人應以最大誠信原則盡忠實義務。\n2.保險法規未與科技與時俱進：歐盟等先進國對於科學與保險的概念已有重大的修正，我國亦不應例外，由於保險人取得死亡訊息之法律授權未連結，形成保險人不知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而僅能以謹慎保險人被動等候通報之問題，係因無從取得被保險人死亡事故已發生之資料，為此，依《戶籍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金管會應依《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規定，與內政部之資訊系統連結進行資訊中心交換，取得死亡者登記之戶籍資料，供保險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之規定申請使用之，並應同步修訂金管會組織法有關資訊服務之職掌處理本項內容。因此，應儘速建置金融資訊管理之功能並同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明訂職掌，以使消費者保險受益權得獲得充分保障。\n3.未申領受益金成為保險人孳息處分：人身保險中死亡險之身故受益權，是屬於典型的固有「財產權」，目前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公司必須等受益人在請求權（二年）內來申請才會行使後續給付程序。因此，如果受益人如果沒來申請，保險公司並不會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這筆保險金將繼續留在公司內產生資金運用的孳息，相對受益人若一直不知道要申請，受益金將成為保險人所處分，形成消費者指定受益人之財產權保障不足。。\n八、修正部分：\n1.由於我國保險法尚無商業保險及消費者保險所適用之分別法，爰修正《保險法》第一章第四節保險人之責任，新增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有關人身保險死亡險之規範，係為消費者權益保障概念，基於「契約衡平」及「最大誠信原則」意旨所增訂，要求保險人應負主動通知受益人所約定信託性質之忠實義務，以履行被保險人（消費者）約定受益權得以實現。\n2.金融資訊管理之職掌應建置：為使保險人取得死亡資料之法律授權，應同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明訂金融資訊管理之職掌，包括執行規劃「金融服務業務」所需之資訊作業系統，其資訊系統提供資料方式，依內政部《戶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如線上查詢、檔案傳輸或儲存媒體交換等，及連結系統使用者身分、使用權限、缺失改善、資安管理等內容，亦可參考《稅務機關使用戶役資訊管理規定》精神訂定之。","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n\n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01-06-26-修正:35","說明":"一、人身保險身故受益金，乃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為受益人所有，受益金之所有權，為典型之財產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該金融服務約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當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無能力」行使權利義務，而使受益人不知受益情況已發生並影響受益權之實現。\n\n二、我國目前E化政府之資訊科技，已可達成金融服務業務之需求，保險人應基於「當事人利益」負忠實義務，並依平等互惠、最大誠信原則，以實現金融服務內容中之約定，爰增訂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以使金融消費者權益獲得充分保障。\n\n三、本案係為金融服務之當事人利益未獲充分保障所生之法律修正，所處理之問題在於「被保險人」死亡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為保險契約內容之「當事人」法律關係，僅限於死亡者之資料，至於後續有關繼承或其它第三人等需求另依民法或個案契約約定所適用法律辦理，依法務部《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認死亡之人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因此死亡發生時須於戶籍資料登記事實，依《戶籍法》第六十七條意旨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死亡登記資料使用》相關辦法，以供本法修正意旨使用之。","修正":"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n\n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n\n被保險人之死亡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1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