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3/LCEWA01_0806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3/LCEWA01_0806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吳育昇","徐欣瑩","張嘉郡"],"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吳育仁","呂學樟","邱文彥","紀國棟","徐少萍","馬文君","陳淑慧","陳鎮湘","楊玉欣","詹凱臣","廖正井","潘維剛","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mtime":"2024-01-19T01:14: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2","last_time":"2014-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282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28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吳育昇、徐欣瑩、張嘉郡等19人，有鑒於重組肉事件揭露出我國對肉品之加工與再製規範未盡完備，為確保國人食安與健康並維消費者權益，本席特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要求肉品經組合者應於產品包裝與通路菜單上強制標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重組肉事件引發社會震撼。廠商將零碎肉塊、肉片黏著並壓型，重新製成外觀與真實肉塊幾無相異的重組肉，陳架市售時則與天然肉品混合銷售，消費者不易察覺。此等生意問題重重，首先，重組肉生產成本低廉卻以高級肉塊價格銷售，已涉廣告與宣傳之虛偽不實；更甚者，重組肉的原料、黏合劑是否衛生不無疑慮，但消費者卻誤以為此為天然肉品而下肚，潛在的食安危機不可小覷。\n二、近來發生的重組肉事件已造成消費者人心惶惶，然而這卻非首例。早在民國九十三年便已爆發過一次嚴重的重組肉風暴，如今知名業者再以牛排名義，大量銷售重組肉，食安危機一再重演，顯見我國法規上未能對重組肉品之安全有效把關，更長期忽視民眾對於食材「知」的權利。\n三、有鑒於重組肉品安全問題重重，且其「低成本、裝高檔」的銷售方式亦有欺騙消費者之嫌，本席特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要求肉品經組合者應於產品包裝與通路菜單上強制標示，以維消費者健康與權利。","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n\n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30","說明":"有鑒於重組肉品安全問題重重，且其「低成本、裝高檔」的銷售方式亦有欺騙消費者之嫌，本席特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要求肉品經組合者應於產品包裝與通路菜單上強制標示，以維消費者健康與權利。","修正":"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n\n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肉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為肉品者，包裝上應明確標示「重組」兩字。直接供應此等重組肉之場所，其菜單應明確標示「重組肉」字樣。"},{"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n\n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n\n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n\n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n\n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n\n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n\n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n\n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n\n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58","說明":"配合增訂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n\n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n\n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n\n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n\n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n\n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公告。\n\n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n\n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n\n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n\n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