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3/LCEWA01_0806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3/LCEWA01_0806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楊應雄"],"連署人":["林國正","丁守中","廖國棟","張嘉郡","李桐豪","蔣乃辛","周倪安","陳鎮湘","楊玉欣","吳育仁","馬文君","廖正井","呂學樟","陳淑慧","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mtime":"2024-01-19T01:14: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2","last_time":"2014-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285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285","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楊應雄等17人，鑒於現行重組肉充斥市場，有業者標榜高檔之牛排，實際上賣的卻是重組肉，除涉及廣告不實之行為，更有食品安全衛生之疑慮，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重組牛肉」話題受重視，許多高級餐廳、夜市攤商所販售之肉品，用的竟都是同一款平價之重組肉品，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該肉品之衛生安全亦有疑慮。\n二、標檢局曾公告修訂「冷藏、冷凍畜肉」國家標準，定義「冷凍重組肉」是「肉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的肉品」，並規定包裝商品若使用重組肉，應在包裝上明確標示「重組」兩字，卻在九十七年公告廢止，\n三、有些重組肉破壞組織增加細菌汙染機會，又必須使用含磷酸鹽結著劑，如果過量對人體腎臟是一大負擔，處理不當也有感染沙門氏菌風險。\n四、消費者上賣場時，不一定懂得看添加物判定是否為重組肉，重組肉包裝商品，應比照米粉、果汁、鮮奶等包裝商品，應依成份純度比例，分等級標示清楚，只要經重組，包裝一定得標示重組肉。\n五、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n六、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n\n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30","說明":"一、「重組牛肉」話題受重視，許多高級餐廳、夜市攤商所販售之肉品，用的竟都是同一款平價之重組肉品，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該肉品之衛生安全亦有疑慮。\n\n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n\n三、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修正":"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重組肉品；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重組肉品等事項。\n\n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