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3/LCEWA01_08061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3/LCEWA01_08061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李應元","柯建銘","陳明文","陳唐山","李桐豪","李昆澤","高志鵬","周倪安","鄭麗君","陳亭妃","姚文智","邱志偉","許智傑","蕭美琴","薛凌","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mtime":"2024-01-19T01:15: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2","last_time":"2014-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7289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7289","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鑒於公務人員身為國家之「公僕」，理應有更為強烈之納稅責任感，然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03年3月底止，我國公務人員與國營事業之員工積欠稅額總金額高達3億元，約5千5百餘件，惟依目前稅捐稽徵法對於重大逃漏稅公務人員與國營事業員工之公告並無特別規範，致上述部分欠稅人員存有僥倖心理，實不可取，爰此，提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具公務人員身份之人員，其欠稅情形以該法另訂其他公布方式，藉以警惕公務人員應如實納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公務人員與國營事業員工欠稅逾5千5百餘件，總金額近3億元，若過追訴期，恐成國庫呆帳。\n二、依國稅局「軍公教欠稅清理專案」，公務人員泛指軍公教、國營事業、村里長與短期僱用人員，包含近期內曾在政府機關（構）投保者。\n三、依目前稅捐稽徵法，其中對於逃漏稅公務人員之公告並無特別規定，致部分欠稅之公務人員存有僥倖心理，實不可取。\n四、綜上所述，為維持我國租稅之公平性，且警惕欠稅公務人員應誠實納稅，故將重大逃漏稅之公務人員，另訂公告標準，以符合我國依法納稅人民之期待。","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n\n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n\n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n\n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n\n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n\n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n\n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4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原項次依序調整。\n\n二、依國稅局「軍公教欠稅清理專案」，公務人員泛指軍公教、國營事業、村里長與短期僱用人員，包含近期內曾在政府機關（構）投保者。\n\n三、為維持我國租稅之公平性，且警惕欠稅公務人員應誠實納稅，故將重大逃漏稅之公務人員，另訂公告標準，以符合我國依法納稅人民之期待。","修正":"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n\n前項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由主管機關另行定訂公告標準。\n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n\n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n\n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n\n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n\n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n\n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