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0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議案名稱":"「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3/LCEWA01_08061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3/LCEWA01_08061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鄭麗君","許智傑","邱志偉","高志鵬","陳亭妃","薛凌","何欣純","李應元","管碧玲","柯建銘","蕭美琴","李昆澤","姚文智","李俊俋","劉建國","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mtime":"2024-01-19T01:15: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2","last_time":"2014-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7290號","laws":["03113"],"提案編號":"956委17290","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鑒於國內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標示不清，且流向不明，近日傳出不肖業者為求利益，任意添加有害物質或非飼料原料，甚至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原料，用作人類食品，致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為避免原應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原料，淪為人類食品原料，且能確實檢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質，並有效控管飼料流向、來源，爰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將其類別、品目、商品名稱、成分、理化性質、檢驗方法、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包裝重量、銷售對象及目的等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樣品、檢驗費，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n二、為確保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質，避免變質或劣質品流入，爰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且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所使用主要原料，應將製造主要原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清楚標示，以示負責。\n三、綜上所述，為避免原應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原料，淪為人類食品原料，且能確實檢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質，並有效控管飼料流向、來源，爰擬具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13","law_name":"飼料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將其類別、品目、商品名稱、成分、理化性質、檢驗方法、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包裝重量等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樣品、檢驗費，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檢驗合格通知繳納證書費並發給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後，始得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輸入。但國家標準已定有檢驗方法者，得免送理化性質及檢驗方法。\n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113:03113:2002-01-08-修正:1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為確保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質，避免變質或劣質品流入，爰刪除第一項但書。\n\n三、業者應將銷售對象及目的，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以備查驗。","修正":"第十一條　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將其類別、品目、商品名稱、成分、理化性質、檢驗方法、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包裝重量、銷售對象及目的等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樣品、檢驗費，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檢驗合格通知繳納證書費並發給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後，始得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輸入。\n\n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十四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左列事項：\n\n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n\n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n\n三、成分。\n\n四、所使用主要原料名稱。\n\n五、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n\n六、淨重量。\n\n七、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n\n八、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第一項第四款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所使用主要原料，應將製造主要原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清楚標示，以示負責。","修正":"第十四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左列事項：\n\n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n\n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n\n三、成分。\n\n四、所使用主要原料名稱及製造主要原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n五、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n\n六、淨重量。\n\n七、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n\n八、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現行":"第二十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使用：\n\n一、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者。\n\n二、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n\n三、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產品抽換或摻雜者。\n\n四、霉爛變質或含有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類健康之物質者。\n\n五、未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使用添加物者。\n\n六、所含成分與登記不符者。\n\n七、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者。","law_content_id":"03113:03113:1986-11-25-全文修正:25","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危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使用，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間接。","修正":"第二十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使用：\n\n一、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危害人體健康者。\n\n二、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n\n三、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產品抽換或摻雜者。\n\n四、霉爛變質或含有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類健康之物質者。\n\n五、未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使用添加物者。\n\n六、所含成分與登記不符者。\n\n七、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0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