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0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3/LCEWA01_0806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3/LCEWA01_0806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陳明文","周倪安","高志鵬","邱志偉","何欣純","李桐豪","許智傑","蕭美琴","李應元","陳亭妃","薛凌","管碧玲","陳唐山","李昆澤","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mtime":"2024-01-19T01:15: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2","last_time":"2014-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407號委員提案第17291號","laws":["01827"],"提案編號":"1407委17291","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刑事犯罪」，才准調閱通聯，且該法已於103年6月29日施行，然該法實施後便陸續傳出失蹤、自殺案件，警方依法卻不得調閱通聯，使得協尋失蹤、防止自殺等緊急救助，無法以有效方法處理，而快速鎖定手機信號位置，為先進科學且快速有效之救助方法，為能及時救助人民，且快速阻止憾事之發生，特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緊急救助所需之通訊監察，授權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年6月29日施行，為彌補舊法關於通訊紀錄調取之漏洞，將發動通訊監察之要件修正為「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刑事犯罪」，卻造成警方在接獲失蹤、自殺案件時，依法限制不得調閱通聯，而無法有效率的鎖定失蹤、自殺者的位置。\n二、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2年失蹤人口數為28,909人，而尋獲率高達近九成，依現行通保法，警方無法以調閱通聯方式尋人，尋獲率恐將大幅下降，我國擁有之通訊監察技術，除針對打擊犯罪行為之外，應將該技術提供在協助尋找失蹤人口、預防自殺事件之發生。\n三、綜上所述，自新修正之通保法施行後，不斷發生失蹤、自殺等需緊急救助事件，人民向警方報案協尋，卻因無涉及刑事犯罪，而遭通保法限制調閱通聯，爰此，為能及時協助民眾，且快速阻止憾事之發生，將緊急救助所需之通訊監察，授權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訂定。","對照表":[{"law_id":"01827","law_nam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n\n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law_content_id":"01827:01827:1999-06-22-制定:2","說明":"一、本條修正，為緊急救助所需，得以通訊監察方式提供救助。\n\n二、我國擁有之通訊監察技術，除針對打擊犯罪行為之外，應將該技術提供在協助尋找失蹤人口、預防自殺事件之發生。\n\n三、自新修正之通保法施行後，不斷發生失蹤、自殺等需緊急救助事件，人民向警方報案協尋，卻因無涉及刑事犯罪，而遭通保法限制調閱通聯，爰此，為能及時協助民眾，且快速阻止憾事之發生，將緊急救助所需之通訊監察，授權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訂定。","修正":"第二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及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外，不得為之。\n\n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法為之。\n\n第一項緊急救助之態樣，由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0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