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0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3/LCEWA01_0806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3/LCEWA01_0806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陳其邁"],"連署人":["趙天麟","許添財","蔡煌瑯","蕭美琴","林岱樺","陳歐珀","李昆澤","陳唐山","邱志偉","李俊俋","段宜康","陳明文","蘇震清","蔡其昌","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會期":"08-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2","2014-12-15","2014-12-16"],"會議代碼":"院會-8-6-13"}],"mtime":"2024-01-19T01:15: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2","last_time":"2014-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7303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7303","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陳其邁等17人，鑒於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強烈地震帶，建築耐震安全是維護人民基本居住環境安全的首要課題。然現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機關之審查規定項目或委外審查特殊結構或設備範圍，並未涵蓋震害高危險群之「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者」，專業審查程序有疏漏之嫌。為彌補現行法令缺失，避免耐震能力低劣建築物再生弊端，確保民眾居住環境安全，以維公共福祉。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位處環太平洋強烈地震帶的台灣，建築耐震安全是維護人民基本生活環境安全的首要課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機關之審查規定項目或委外審查特殊結構或設備範圍，並未涵蓋易受震害、屬於高危險群之「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者」。然921地震於大台北都會區所造成之損害狀況，卻較離震央南投為近的桃、竹、苗或彰、雲、嘉等地區更為嚴重，種種具體事證更凸顯將「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者」納入「專業審查」之必要性。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受到保障，目前「專業審查」程序顯有疏漏之嫌。\n二、內政部為執行行政院於民國89年6月16日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代辦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共同供應契約，早已明訂「專業審查」機制，歷時十餘年來成效斐然，全民有目共睹；故前述法定審查缺口，確有援引入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以防止人為耐震能力低劣建築物需再花費鉅資進行耐震能力評估補強，甚或折除重建的惡性循環之弊端，預防重於治療，以確保民眾居住環境耐震安全，維護公共福祉。","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n\n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n\n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建築物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者」屬於易受震害高危險群，詳如內政部頒「耐震設計規範」第1.6節，921大地震即有許多建築物因不規則性弱層效應而倒塌，但並未納入機關審查規定項目或委外審查特殊結構範圍。\n\n二、內政部為執行行政院於民國89年6月16日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代辦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共同供應契約，早已明訂「專業審查」機制，且實施十餘年，成效斐然，全民有目共睹；故前述法定審查缺口，確有援引入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預防重於治療，確保民眾居住環境耐震安全，以維公共福祉。","修正":"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n\n前項建築物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外，其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部份，應屬規定項目或特殊結構，由內政部定之。\n第一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n\n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0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