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6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02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廖國棟","孔文吉"],"連署人":["鄭汝芬","蔣乃辛","吳育仁","詹凱臣","陳碧涵","張慶忠","蔡錦隆","賴士葆","顏寬恒","廖正井","王廷升","徐少萍","王進士","王惠美","王育敏","陳淑慧","呂玉玲","陳超明","吳育昇","李鴻鈞","林鴻池","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1:13: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310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17310","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簡東明、廖國棟、孔文吉等26人，為協助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除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之外，應增列原住民族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基金辦理業務；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目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基金屬性，配合增列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為基金收入來源。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立迄今已二十餘年，其設立緣由係因原住民經濟資本薄弱，無法因應社會經濟的急遽發展，特由政府籌資於民國八十二年設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協助原住民融資，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n二、近十年為因應環境變遷，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主要任務，除了提供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之融資，亦提供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並設立分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辦理就業輔導，以協助改善其生活。\n三、為發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改善原住民族生活之設立目的，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之外，增列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納為基金之業務範疇；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目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基金屬性，爰明定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納為基金收入來源。","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18","說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目前主要任務係提供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以協助改善原住民族生活。惟近年來，經濟環境變遷甚大，除現行經濟事業需繼續輔導之外，尚有推動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住宅，以協助其居住之需要，為協助籌措其所需財源，爰增列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基金辦理業務；並明定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為基金收入來源。","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