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8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江惠貞"],"連署人":["陳碧涵","張嘉郡","楊應雄","楊玉欣","呂學樟","詹凱臣","潘維剛","陳鎮湘","蔣乃辛","盧秀燕","蘇清泉","吳育仁","廖正井","盧嘉辰","林滄敏","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mtime":"2024-01-19T01:13: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7309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7309","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江惠貞等18人，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沒有提供兒童最佳教養利益，因而發生狼師、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所以為維護孩童最佳教養利益及公平正義，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或第十條規定未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訂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n三、唯獨依補習進修教育法立案補習班。違反幼兒教育及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十條所訂辦法登記，甚至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罰則卻是(1)糾正、(2)限期整頓改善、(3)停止招生、(4)撤銷立案。如此與兒少法與幼兒教育法所規定有所不同，增修罰則可避免中央、地方及業者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n四、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沒有提供兒童最佳教養利益，因而發生狼師、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n五、綜上所述，為維護孩童最佳教養利益及公平正義，有必要盡速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24","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或第十條規定未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訂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n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n\n三、唯獨依補習進修教育法立案補習班。違反幼兒教育及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十條所訂辦法登記，甚至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罰則卻是(1)糾正、(2)限期整頓改善、(3)停止招生、(4)撤銷立案。如此與兒少法與幼兒教育法所規定有所不同，增修罰則可避免中央、地方及業者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n\n四、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沒有提供兒童最佳教養利益，因而發生狼師、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為維護孩童最佳教養利益及公平正義，有必要盡速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