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1人","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維剛"],"連署人":["孔文吉","張嘉郡","呂學樟","邱文彥","陳淑慧","蔣乃辛","陳鎮湘","楊玉欣","陳學聖","丁守中","李貴敏","吳育仁","廖正井","盧秀燕","王育敏","徐少萍","蘇清泉","紀國棟","江惠貞","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mtime":"2024-01-19T01:13: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7311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17311","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1人，鑒於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已實施一年有餘，國民體育法之主管機關名稱應依法配合儘速修正之。爰提出「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行政機關之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2年1月納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業於101年2月3日公布，於102年1月1日施行，惟相關法令所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並未隨組織法修正。\n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署掌理下列事項：……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國民體育法之設立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為宗旨，為使全民有受體育之義務與權利得以保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1月1日以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整併至體育署，其業務亦調整移撥至新機關。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應儘速隨之完成更名作業，以符合法制。","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4","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1月納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n\n本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為「體育署」。","修正":"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體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