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簡東明","陳碧涵","詹凱臣","孔文吉","楊玉欣","蔣乃辛","盧嘉辰","紀國棟","呂學樟","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顏寬恒","蔡正元","羅淑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mtime":"2024-01-19T01:10: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5-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17320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17320","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我國醫療環境長期忽視麻醉專業，麻醉專業人力長期不足；且部分醫師缺乏專業榮譽感及對手術麻醉病人的責任心，將麻醉醫療行為變為醫師口頭指示的「口述麻醉」，甚而變為以電話指示的「遠距麻醉」，造成許多麻醉行為的醫療疏失。而現行醫師法第28條更擴大解釋了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得依醫師指示進行醫療行為的操作，將麻醉醫療行為解釋成醫療輔助行為，麻醉醫學係學理與技術的結合，兩者缺一不可，猶如外科醫師學理與技術並重，不可分割！麻醉醫師不應透過遙控指示，而將麻醉這重責大任單獨交付至醫事人員手上，如此恐將病人、醫師和醫事人員置於危險邊緣。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增列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在進行麻醉醫療行為時，須有麻醉醫師在場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電影「索命麻醉」裡，醫師透過麻醉劑量調整來控制男主角的畫面，不禁讚嘆其麻醉技術之精湛。然而我國醫療環境卻長期漠視麻醉專業，民國100年1月5日監察院就台灣麻醉醫療制度「三違失五不當」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其中大篇幅論述我國麻醉專業人力之不足。尤其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提及「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即便未有醫師資格而從事醫療行為，以不罰論處。此條文在面對有關麻醉醫療糾紛上不斷被放大解釋，導致有麻醉醫師「電話遙控」護理人員施行麻醉的狀況發生，如此恐將如此恐將手術病人、醫師和護理人員置於危險邊緣。\n二、麻醉醫學係學理與技術的結合，兩者缺一不可，猶如外科醫師學理與技術並重，不可分割！醫師不應假藉「醫師指示」、「監督」而委由護理人員執行！否則須醫師親自施行的麻醉醫療行為就會變為醫師口頭指示的「口述麻醉」，進而變為以電話指示的「遠距麻醉」，最後因麻醉技術未能反覆施行及練習而漸漸進入「失能狀態」的醫師！使得手術病人、醫師和護理人員都成為了「三違失五不當的麻醉醫療制度」的受害者，可謂「醫護一腳在牢房，病人半身在陰間」！\n三、有鑑於上，爰擬具修訂「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增列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在進行麻醉注射行為時，須有麻醉醫師在場指導，以維護我國民醫療權益。","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44","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n\n二、新增第一項第二款明訂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進行麻醉醫療行為時，須有合格麻醉專業證照醫師在場指導，以維護我國民醫療權益。","修正":"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n\n前項第二款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在進行麻醉注射行為時，須有麻醉醫師在場指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