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劉建國"],"連署人":["葉宜津","黃偉哲","李俊俋","姚文智","陳其邁","陳唐山","吳秉叡","許添財","田秋堇","葉津鈴","丁守中","吳育仁","張嘉郡","周倪安","陳怡潔","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mtime":"2024-01-19T01:14: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7321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7321","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劉建國等18人，有鑒於台灣社會少子化時代來臨，私立學校普遍招生不足，面臨減班、停辦退場的壓力，進而也造成私立學校教師中年失業，年輕教師人力求職無門的困境。然而相對的，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卻有保障評鑑成績優良學校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可達七十五歲之規定，造成超齡教師久任其職，青年教師求職無門之不義現象。茲適值少子化時代來臨，教師人力充沛，超齡教師之過度保障已無必要，其聘任年齡宜可適度調降，由「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調為「不超過七十歲為限」，藉此展現社會正義，化解青年教師人力就業瓶頸，並藉此提升私立學校的學術競爭力。爰乃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其同條第五項規定：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n上述條款所列得延長至七十五歲之規定，在台灣社會學生人數大幅擴張的年代，有其階段性貢獻，使大量公立學校退休教師得轉任私立學校，私立學校教師人力因而不慮匱乏，然而近年來，由於台灣社會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各級學校普遍招生不足，致使中年教師面臨中途失業，新培育教師人力求職無門，但此同時，我國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相關條文，卻又保障超齡教師得久任其職，甚或坐領雙薪，阻礙年青人材就業機會，造成我國教師人才世代交替的嚴重斷層。另且近年來國際間學術競爭日益加大，而我國適值年輕師資人力充沛、謀職困難，理應藉此時機修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相關文字，加速私校教師人力更新，為私校注入新血，以提升台灣教育及經濟的競爭力，並保障私立學校學生享有近乎公立學校的師資與教學品質。","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n\n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n\n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n\n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n\n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n\n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n\n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n\n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n\n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68","說明":"有鑒於台灣社會少子化時代來臨，私立學校普遍招生不足，造成私立學校教師中年失業，年輕教師人力求職無門的困境。然而相對的，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卻有保障評鑑成績優良學校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可達七十五歲之規定，造成超齡教師久任其職，青年教師求職無門之不義現象。茲適值少子化時代來臨，教師人力充沛，超齡教師之過度保障已無必要，其聘任年齡宜可適度調降，藉此展現社會正義，化解青年教師人力就業瓶頸，並藉此提升私立學校的學術競爭力。","修正":"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n\n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n\n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n\n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n\n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n\n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n\n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n\n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歲為限。\n\n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