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7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陳學聖"],"連署人":["葉宜津","黃偉哲","許添財","姚文智","陳歐珀","吳宜臻","管碧玲","林淑芬","丁守中","邱文彥","李桐豪","吳育仁","盧秀燕","蔡錦隆","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mtime":"2024-01-19T01:14: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7322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7322","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陳學聖等17人，有鑒於我國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大學校長之任用資格，未就一般大學與科技（專業）大學予以區分，導致技職教育體系中的科技（專業）大學無法選任具「專門職業」背景之傑出人材來擔任校長，以致於技職教育體系之領導與特色之形塑，在高等教育階段出現斷層，並導致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未能明確建立各自發展的辦學路徑，造成教育投資重複之浪費，並使教師之課程設計、學生之學習模式與就業發展亂無目標。爰此，乃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例第十條有關科技（專業）大學校長之任用資格，俾令我國技職高等教育之領導與發展得邁入正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為謀技職教育健全發展，於其最高階之科技（專業）大學與獨立學院，應建立專業特色，與一般大學做區隔，而技職院校校長身為一校之最高首長，其觀念、素養對學校發展方向影響極大，其任用資格宜審慎檢討。\n經檢視我國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其高等教育對校長任用資格之設定，係以「大學」與「學院」做區劃，窺諸其法條，「專門職業」傑出人材僅能擔任「獨立學院」校長，而無緣角逐科技（專業）大學校長，以致於技職教育體系之領導與特色之形塑，在高等教育階段出現斷層。換言之，此無異於表示，技術職業之專業教育發展只能以「學院」為上限，其往上之「大學」則非「技術專業」所能沾染。其實此偏差觀念乃是傳統士大夫觀念作祟所致，導致固執認為「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誤認「技術研究」不能獨立領頭發展，而必須接受士大夫的上位領導，此偏差觀念實宜透過修法予以糾正。\n我國教育主管機關刻正提案修訂大學法，放寬各級學術、行政主管任用資格，令大學門牆向社會與產業界更形開放。緣此時機，科技（專業）大學校長之任用資格應予一併檢討修正，以謀我國技職教育之徹底健全發展。爰有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提出。","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n\n一、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中央研究院院士。\n\n(二)教授。\n\n(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n\n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n\n獨立學院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六年以上者充任之。\n\n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之資格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各校得因校務發展及特殊專業需求，另定前二項以外之資格條件，並於組織規程中明定。","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11-11-15-修正:13","說明":"為謀我國技職教育之健全發展，技職高等教育之學校首長，其任用資格應一體強化「專門職業」之資格背景，且大學校院校長任用資格區劃，不應採縱向的「大學、學院」區分，而應改採橫向的以「一般綜合大學、科技（專業）大學及獨立學院」做區分，令具「專門職業」傑出資歷之人才除了能擔任獨立學院校長之外，並放寬限制，令其一併得角逐擔任「科技（專業）大學」之校長，以符實際，並利以引導我國技職高等教育朝向健全發展。","修正":"第十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n\n一、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中央研究院院士。\n\n(二)教授。\n\n(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n\n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n\n科技（專業）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與擬任科技（專業）大學或獨立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六年以上者充任之。\n\n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之資格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各校得因校務發展及特殊專業需求，另定前二項以外之資格條件，並於組織規程中明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