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7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羅淑蕾"],"連署人":["簡東明","陳鎮湘","楊玉欣","張嘉郡","盧秀燕","江惠貞","詹凱臣","吳育仁","曾巨威","蘇清泉","陳根德","林鴻池","林國正","紀國棟","吳育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mtime":"2024-01-19T01:14: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323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323","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羅淑蕾等17人，有鑑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容器或包裝食品，其品名、添加物等成分應詳實標示，惟組合肉在市場、餐廳上尚未強制標示，造成民眾食用肉類食品時，無法得知肉品資訊，嚴重影響民眾權利。爰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容器或包裝食品，其品名、添加物等成分應詳實標示。肉品供應商包裝上都有標明是調理、塑形肉品，但產品賣到夜市或餐廳後，因現行法未強制規定，菜單上未必會標明是重組肉品。民眾於餐廳、夜市食用肉品時，無法得知其肉品是不是組合肉類，其對民眾食的權利影響甚鉅，應納入強制標示規定。","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說明":"一、第五項新增。\n\n二、餐廳、夜市等飲食販賣之場所應標示其肉品是否為組合肉。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權益。\n\n三、為免有飲食業者心存僥倖，組合肉之標示應以中文標示。","修正":"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n\n飲食販賣之場所販售之產品使用重組肉時，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重組、調理或塑形等同意義文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