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1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0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800"}],"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張嘉郡","丁守中","劉建國","羅明才"],"連署人":["王育敏","徐少萍","江惠貞","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廖正井","盧嘉辰","林鴻池","盧秀燕","林郁方","詹凱臣","馬文君","邱文彥","賴士葆","周倪安","紀國棟","楊應雄","簡東明","羅淑蕾","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1:14: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732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7324","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張嘉郡、丁守中、劉建國、羅明才等30人，鑑於輔助科技有助於減少所有人生活中面臨的各種障礙，其中輔助科技設備具有「少量多樣」之特性，在研發、商品化或服務提供等方面均面臨發展困境，資源亟待整合。目前輔助科技研發產業服務體系過於斷裂，導致各部會各自為政，無法發揮綜效。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讓輔助科技體系的發展應以各種失能人口的需求滿足為最高指導原則，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與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輔助科技包括「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稱「輔具」），透過各種支援方式盡量減少失能者在生活中所面臨的種種障礙。失能者不以身心障礙者為限，舉凡疾病或老年所導致的失能，均需輔助科技的支援，為避免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爰刪除原條文只侷限在法定「身心障礙」之範圍。\n二、完整的輔助科技體系應包括專利佈局、輔助科技研發、商品化開發、技術研究與移轉、應用與推動、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資訊提供與轉介、教育訓練、服務與輔具提供及後續維護服務等等。但輔助科技體系的每一個環節分別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轄，連服務的輸送與提供亦分別由教育行政、勞政、衛政與社政分別設立服務窗口。各機關過度分工的結果，導致需求、服務、產業、及研發端彼此之間嚴重脫節，資源無法有效利用、行政效能無法發揮綜效。\n三、詳言之，國內的輔具服務輸送體系，依照就學、就業、就醫與就養等不同階段，分別由教育行政、勞政、衛政與社政分別設立服務窗口，非常混亂。在社政體系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老人福利法」均有輔具服務的提供，但是給付標準與補助項目各不相同；又根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衛政體系又有另外一套補助標準與服務流程；再者，勞動部依法應辦理職務再設計，實施內容包括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惟此種將「工作」與「生活」截然區分的方式，顯然未充分顧及身心障礙者的全人需求；最後，教育行政下更區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與「國中小」，分別由中央設立的「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生學習輔具中心」與地方「特殊教育中心」提供輔具相關服務。各級（中央與地方）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政、衛政、勞政與教育行政）本於權責分別建立輔具服務單位，卻未同步整合服務窗口、統整服務資訊，各個輔具服務單位的委辦年限、績效考核也不盡相同，不僅忽略個人對於輔具的全人需求，更導致不同服務體系重複補助同一輔具、輔具服務單位經營困難等問題。\n四、除服務輸送體系混亂以外，科技研發、產業發展也需要進行整合，包括分析全球輔具專利地圖以輔導我國產業進行專利佈局之規劃，掌握我國產業優勢確立輔助科技的自主發展方向，同時整併需求者與服務輸送體系的意見，作為輔助科技研發、產業發展的基礎。惟上述事項迄今仍未系統性的統整，導致國內輔具產業發展欠缺規劃與方向。\n五、綜上，為健全輔助科技體系之發展，解決行政部門過度分工、欠缺連結之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讓輔助科技體系應以所有失能者之需求滿足為最高指導原則，而不僅限於具身心障礙法定身分者，並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與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n\n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21","說明":"一、輔助科技包括「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稱「輔具」），透過各種支援方式盡量減少失能者在生活中所面臨的種種障礙。失能者不以身心障礙者為限，舉凡疾病或老年所導致的失能，均需輔助科技的支援，為避免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爰刪除原條文只侷限在法定「身心障礙」之範圍。\n\n二、完整的輔助科技體系應包括專利佈局、輔助科技研發、商品化開發、技術研究與移轉、應用與推動、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資訊提供與轉介、教育訓練、服務與輔具提供及後續維護服務等等。但輔助科技體系的每一個環節分別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轄，連服務的輸送與提供亦分別由教育行政、勞政、衛政與社政分別設立服務窗口。各機關過度分工的結果，導致需求、服務、產業、及研發端彼此之間嚴重脫節，資源無法有效利用、行政效能無法發揮綜效。\n\n三、為健全輔助科技體系之發展，解決行政部門過度分工、欠缺連結之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讓輔助科技體系應以所有失能者之需求滿足為最高指導原則，而不僅限於具身心障礙法定身份者，並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與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修正":"第二十條　為促進輔助科技研發、產業與服務體系之垂直與水平統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輔助科技服務與輔具之研究發展、國家標準訂定、商品化、產業化、資源統整與服務窗口單一化等相關事宜。\n\n前項輔助科技研發、產業與服務體系統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