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趙天麟","姚文智","李俊俋","吳秉叡","許智傑","林淑芬","葉宜津","邱議瑩","陳其邁","劉櫂豪","陳明文","鄭麗君","李昆澤","段宜康","陳節如","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4"}],"mtime":"2024-01-19T01:14: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5-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7332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7332","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鑒於近年國內房價高漲，青年族群多屬需依賴租屋的經濟弱勢，加以勞動低薪化問題遲遲未見改善，租屋的需求增加，為鼓勵房屋所有人提供房屋租賃予有需求者，於租屋補貼範圍內予以租稅減免應可提供誘因。爰提出「住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政府過去住宅政策多在促進購屋，然而在近年房地產價格飆漲，青年低薪問題遲遲不見改善的情況下，內政部遂新增租屋補貼政策，原本立意良善，然而仍時而發生房客為領取租屋補貼，致與未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房租收入的房東衝突的事件，部分房東因此拒絕出租給領取租屋補貼者。為提高自有房屋者提供經濟弱勢者承租之誘因，於本法增訂將租金補貼額度得不計入租屋所得，免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以獎勵願意出租房屋給經濟弱勢者的房東。","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n\n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n\n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n\n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n\n一、具特殊情形或身分。\n\n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n\n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一定年限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n\n前項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11","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為鼓勵自有房屋者將房屋租賃予無力購買房屋之經濟弱勢者，增訂將自有房屋租賃予申請房租補貼者，政府於出租期間補助承租者之租金補貼，得不計入出租人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n\n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n\n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n\n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n\n一、具特殊情形或身分。\n\n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n\n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一定年限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n\n前項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租予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者，其租賃關係存在期間所獲租金補貼額度，不計入租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