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張嘉郡","馬文君","吳育仁","王育敏","陳碧涵","陳鎮湘","蘇清泉","楊玉欣","廖國棟","詹凱臣","廖正井","呂學樟","陳淑慧","林國正","林滄敏","林鴻池","盧嘉辰","吳育昇","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11: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33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331","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鑒於勞動檢查機關據檢查經驗發現，雇主若不準備簽到簿或出勤卡，則其他勞動檢查事項包括工資、工時、休假、請假等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則無從認定。勞動部統計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三年底，勞動檢查違規樣態最高者為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共5,525件，次高者為超時加班共4,536件，而雇主未備置出勤紀錄而裁罰者達3,138件，是全部勞動檢查違規樣態中第三高者。由於違反第三十條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使部分雇主產生僥倖心態，認為不備簽到簿或出勤卡，即可避免勞動檢查機關進一步對工資、工時等違法事項開罰。爰此，擬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修法條文，提高雇主不備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罰則，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雇主應將勞工名卡及工資清冊保存五年之規定，提高雇主保存簽到簿或出勤卡之年限至五年，以提升對受雇者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請假、退休跟福利等等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則訂有相關違法罰則，例如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第三十八條特休規定等，雇主有違以上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二、第七十九條亦規定，違反第三十條「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之雇主亦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然而，勞動檢查機關據檢查經驗發現，雇主若不準備簽到簿或出勤卡，則第三十條工時規定、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第三十八條特休規定等違規證據則無從認定，由於違反第三十條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使部分雇主產生僥倖心態，認為不備簽到簿或出勤卡，即可避免勞動檢查機關進一步對工資、工時等違法事項開罰。\n三、勞動部統計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三年底，勞動檢查違規樣態最高者為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共5,525件，次高者為超時加班共4,536件，而雇主未備置出勤紀錄而裁罰者達3,138件，是全部勞動檢查違規樣態中第三高者，影響勞工權益甚鉅。\n四、工資、工時之勞動檢查皆需要雇主備有簽到簿或出勤卡方可認定，若是勞動基準法之罰則針對雇主不備出勤卡及違反工時、工資規定相同或沒有區別，則雇主易產生僥倖心態，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將雇主不備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罰則提高至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雇主應將勞工名卡及工資清冊保存五年之規定，提高雇主保存簽到簿或出勤卡之年限至五年，以提升對受雇者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雇主應將勞工名卡及工資清冊保存五年之規定，提高雇主保存簽到簿或出勤卡之年限至五年，以提升對受雇者之保障。","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91","說明":"工資、工時之勞動檢查皆需要雇主備有簽到簿或出勤卡方可認定，若是勞動基準法之罰則針對雇主不備出勤卡及違反工時、工資規定相同或沒有區別，則雇主易產生僥倖心態，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將雇主不備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罰則提高至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