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4/LCEWA01_08061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4/LCEWA01_08061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管碧玲"],"連署人":["黃偉哲","趙天麟","蔡煌瑯","林岱樺","薛凌","林淑芬","陳亭妃","陳節如","何欣純","許添財","蘇震清","李俊俋","尤美女","陳唐山","陳其邁","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會期":"08-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19","2014-12-23"],"會議代碼":"院會-8-6-14"}],"mtime":"2024-01-19T01:14: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19","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17339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17339","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管碧玲等18人，鑒於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爰提案修正「戶籍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n二、為因應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之規定，戶政機關可配合該法律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並考量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規定時，可能同時增訂申請權利義務人及申請程序等相關配套措施，或準用本法現有之規定，增列「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之規定。\n三、配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九目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明確規範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情形。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辦理；並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其登記申請人為本人，但本人未成年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法定代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n\n一、身分登記：\n\n(一)出生登記。\n\n(二)認領登記。\n\n(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n\n(四)結婚、離婚登記。\n\n(五)監護登記。\n\n(六)輔助登記。\n\n(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n\n(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n\n二、初設戶籍登記。\n\n三、遷徙登記：\n\n(一)遷出登記。\n\n(二)遷入登記。\n\n(三)住址變更登記。\n\n四、分（合）戶登記。\n\n五、出生地登記。","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5","說明":"一、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爰增列第一款第九目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規定。\n\n二、為因應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之規定時，戶政機關可配合該法律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並考量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規定時，可能同時增訂申請權利義務人及申請程序等相關配套措施，或準用本法現有之規定，爰增列第六款規定。","修正":"第四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n\n一、身分登記：\n\n(一)出生登記。\n\n(二)認領登記。\n\n(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n\n(四)結婚、離婚登記。\n\n(五)監護登記。\n\n(六)輔助登記。\n\n(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n\n(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n\n(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n二、初設戶籍登記。\n\n三、遷徙登記：\n\n(一)遷出登記。\n\n(二)遷入登記。\n\n(三)住址變更登記。\n\n四、分（合）戶登記。\n\n五、出生地登記。\n\n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九目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爰增訂本條明確規範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情形。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辦理。","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應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九目增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爰定明其登記申請人。但本人未成年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法定代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成年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