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簡東明"],"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蘇清泉","曾巨威","蔡錦隆","陳淑慧","詹凱臣","廖正井","林滄敏","楊應雄","吳育仁","張嘉郡","紀國棟","陳鎮湘","高金素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1: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7353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7353","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鑑於政府長年投入大量經費治山防洪，卻忽略從根源以解決問題。政府應改變政策思維，改以山地原住民地區為基礎，鼓勵原住民以造林方式投入保護山林、涵養水源等工作。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因漏未規定補助山地原住民地區因長期禁伐政策所生之損害，導致原住民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經濟收入。爰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部分作為禁伐補償造林經費來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兼顧原住民基於國土保安、涵養水源對於政府造林政策之貢獻，擬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部分作為禁伐補償造林經費來源。\n二、推廣山地造林，有助於減少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所引起之土石流、山崩，從源解決問題，可謂政府每年節省大量救災、重建經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0","說明":"鑑於政府長年投入大量經費治山防洪，卻忽略從根源以解決問題。政府應改變政策思維改以山地原住民地區為基礎，鼓勵原住民以造林方式投入保護山林、涵養水源等工作。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因漏未規定補助山地原住民地區因長期禁伐政策所生之損害，導致原住民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經濟收入。因此爰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將政府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作為禁伐補償造林經費來源。","修正":"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補償山地原住民地區禁伐造林之經費。\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六、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七、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八、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九、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十、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二、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三、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