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楊玉欣","黃偉哲","李桐豪","江惠貞","吳育仁","周倪安","紀國棟","陳明文","曾巨威","詹凱臣","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羅明才","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1: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065號委員提案第17356號","laws":["01021"],"提案編號":"1065委1735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政府遷台以來已實質喪失對大陸地區之治理權，從而政府組織與功能亦當因時制宜。查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已無實質需求，卻有淪為浪費公帑名目之虞，爰提案刪除上開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依制憲之初設計原為大中國架構，為照顧邊疆民族特設立蒙藏委員會，掌理蒙古、西藏之行政與各種興革事項。唯遷台之後考量政治實務，我國憲法歷經七次修憲，政府架構亦經數次規模不一的機關整併與業務調整，以符合實際治理情形並提升政府效能。政府組織與功能因時制宜，乃勢之所趨。\n二、查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關於「委員之職務」規定：「蒙藏委員會委員，應每年輪流分往蒙、藏各地視察。」早年為照顧邊疆民族或有其必要，唯囿於兩岸分治現實，現今本會委員實際上不可能以「蒙藏委員」之官方身分赴陸；另一方面，因為有此規定，若蒙藏委員們不往蒙、藏各地視察，則又違法。兩難下的變通方法就是以「民間基金會」名目進行「學術交流」。這產生了兩個問題：首先，既然以民間基金會人士組成學術交流團，那便無官方身分，加以目前蒙藏地區中的外蒙已獨立、西藏與內蒙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理下，我國政府之「交流」團既無名也無實，根本無法透過「視察」而行「掌理蒙古、西藏之行政與各種興革事項」功能；簡言之，安排視察的立法目的不復存在。第二，現行法規定下，每年依法都要進行交流；但究竟是哪些人、做了哪些交流、交流的目的與功效又如何，完全不透明。如此一來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不僅無法達成視察功能，而可能淪為出國旅遊的合法名目，有必要廢止之。\n三、次查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關於「招待所之設置」規定：「蒙藏委員會得設招待所。」依蒙藏委員會說明，該會「……政府遷臺後，注意對在臺蒙藏人士之照顧、蒙藏文化之保存推廣及與國外蒙藏族群之交往；政府解嚴，兩岸逐漸化冰，雙方學術、文化、藝術、人道支援、人才培訓、資源開發等方面之合作，日益密切……」可見，我國當前蒙藏事務工作重點係以學術交流、文化保存、人才培訓為主。此等工作是否須設置「招待所」？不無疑義。蓋此等交流若非常態，則設置會館後可能淪為蚊子館；即便為常態性業務，則所設置者亦當是「學習會館、文化中心」等具專業功能性的場館，而非「招待所」。事實上，無論是各級政府或民間團體，在推動學術交流、文化保存、人才培訓等工作上多以租用現成場地為主，例如一般飯店旅館、會展中心、甚至學校會議室或青年活動中心等即可滿足需求，甚少有設置專屬招待所者。以母法明定設置招待所來招待賓客，顯非得宜，有必要廢止之。\n四、綜上所述，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自民國七十年後已三十三年未曾檢討。上開二條文已與現實脫節，既無不可或缺之存在理由，更可能淪為浪費公帑、供人享樂之名目，顯須檢討。為建立廉能政府，撙節浮誇支出，本席特提案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與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021","law_name":"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應每年輪流分往蒙、藏各地視察。","law_content_id":"01021:01021:1944-11-18-全文修正:7","說明":"囿於兩岸分治現實，現今本會委員實際上不可能以「蒙藏委員」之官方身分赴陸；另一方面，因為有此規定，若蒙藏委員們不往蒙、藏各地視察，則又違法。兩難下的變通方法就是以「民間基金會」名目進行「學術交流」。這產生了兩個問題：首先，既然以民間基金會人士組成學術交流團，那便無官方身分，加以目前蒙藏地區中的外蒙已獨立、西藏與內蒙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理下，我國政府之「交流」團既無名也無實，根本無法透過「視察」而行「掌理蒙古、西藏之行政與各種興革事項」功能；簡言之，安排視察的立法目的不復存在。第二，現行法規定下，每年依法都要進行交流；但究竟是哪些人、做了哪些交流、交流的目的與功效又如何，完全不透明。如此一來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不僅無法達成視察功能，而可能淪為出國旅遊的合法名目，有必要廢止之。","修正":"第七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五條　蒙藏委員會得設招待所。","law_content_id":"01021:01021:1944-11-18-全文修正:25","說明":"我國當前蒙藏事務工作重點係以學術交流、文化保存、人才培訓為主。此等工作是否須設置「招待所」？不無疑義。蓋此等交流若非常態，則設置會館後可能淪為蚊子館；即便為常態性業務，則所設置者亦當是「學習會館、文化中心」等具專業功能性的場館，而非「招待所」。事實上，無論是各級政府或民間團體，在推動學術交流、文化保存、人才培訓等工作上多以租用現成場地為主，例如一般飯店旅館、會展中心、甚至學校會議室或青年活動中心等即可滿足需求，甚少有設置專屬招待所者。以母法明定設置招待所來招待賓客，顯非得宜，有必要廢止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刪除）"}]}],"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