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議案名稱":"「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121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3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蘇清泉","李慶華","徐欣瑩","邱文彥","詹凱臣","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吳育仁","王進士","孔文吉","吳育昇","廖國棟","王育敏","謝國樑","呂學樟","陳淑慧","楊玉欣","江惠貞","林鴻池","陳鎮湘","蔣乃辛","徐少萍","呂玉玲","孫大千","林德福","陳碧涵","丁守中","蔡錦隆","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2"}],"mtime":"2024-01-19T01:12: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7358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735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針對各該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互有異同，金融消費者於簽訂保險契約前固可逐一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惟實務上難期各該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確實提供全部契約條款及相關內容，保險業務員亦可能藉機誤導、曲解契約條款或相關內容，致要保人易因此誤判保險商品之實際需求及保費負擔能力。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明定保險業應於網站公告全部有效保險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之預定利率、附加費用及代為給付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之佣金或報酬計算方式，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知與選擇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各該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互有異同，金融消費者於簽訂保險契約前固可逐一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然實務上難期各該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確實提供全部契約條款及相關內容，保險業務員亦可能藉機誤導、曲解契約條款或相關內容，致要保人易因此誤判保險商品之實際需求及保費負擔能力。為此，爰提案增訂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明定保險業應公告包括已停售及因併購而概括承受現繼續有效之全部保險契約條款及預定利率，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附加費用、佣金或報酬之義務，以提供金融消費者及受任於消費者之保險經紀人得透過公開透明且便利之查詢管道，無待保險人告知，並避免保險人選擇性告知，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知與選擇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各該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互有異同，金融消費者於簽訂保險契約前固可逐一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然實務上難期各該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確實提供全部契約條款及相關內容，保險業務員亦可能藉機誤導、曲解契約條款或相關內容，致要保人易因此誤判保險商品之實際需求及保費負擔能力。為此，爰明定保險業應公告包括已停售及因併購而概括承受現繼續有效之全部保險契約條款及預定利率，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附加費用、佣金或報酬之義務，以提供金融消費者及受任於消費者之保險經紀人得透過公開透明且便利之查詢管道，無待保險人告知，並避免保險人選擇性告知，以維護金融消費者知與選擇之權利。","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保險業應於網站公告全部有效保險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之預定利率、附加費用及代為給付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之佣金或報酬計算方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