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趙天麟","何欣純","田秋堇","吳宜臻","陳明文","陳唐山","丁守中","管碧玲","蘇震清","許添財","葉津鈴","鄭麗君","林淑芬","陳亭妃","吳秉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2: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360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7360","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修正，解決因縣市合併，原山地鄉升格為直轄市區的原民自治權力爭議，然而政治獻金法並未配合修正，以致在一百零三年年底九合一選舉中，唯獨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區代表參選人不得申設政治獻金專戶，有違公平原則，且恐有族群歧視之虞，為避免此一爭議，特此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院102年決議恢復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權力，並通過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明文規定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事宜，然政治獻金法卻未配合修正，導致原住民區長、區代表成為九合一選舉中唯一不能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參選人，有失公平。\n二、監察院收到原民區長參選人設政治獻金專戶案，回函表示，因政治獻金法未通過，參選人不得擅自設立專戶收受獻金，違反者，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到100萬元罰金，其收受政治獻金並沒收之。\n三、就此一立法疏漏，造成原住民區選舉之參選人皆不能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對於同樣是行使選舉權利的國民而言，形成差別對待，為此，提出「政治獻金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解決此不公平現象。","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院102年決議恢復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權力，並通過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明文規定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事宜，然政治獻金法卻未配合修正。\n\n二、原住民區選舉之參選人皆不能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對於同樣是行使選舉權利的國民而言，形成差別對待，有失公平。\n\n三、因此於第一項第四款中，增列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長，以利將來選舉時原住民區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修正":"第十二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四、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