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林岱樺","何欣純","楊曜","蔡煌瑯","陳節如","李俊俋","許智傑","黃偉哲","趙天麟","許添財","蔡其昌","陳亭妃","蘇震清","劉櫂豪","陳其邁","邱志偉","陳唐山","陳歐珀","陳明文","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2: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36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361","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鑑於近年每逢選舉，地下賭盤歪風盛行，不但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莊家或賭客為追求有利的賭局，甚至不惜鋌而走險，意圖干擾投票結果者，不乏其例，過去也有嚴重大選之情形，不但嚴重威脅候選人人身安全，更足以危害國家憲政秩序，導致選舉結果受到賭盤操弄，嚴重妨害公民行使投票的權利及不同黨派之間候選人的公平競爭。甚至本年度甫舉行完畢之九合一大選，地下賭盤之說仍廣為流傳，媒體即有「大選瘋賭！6都最夯北市連柯開出PK盤」、「花媽大贏54萬票組頭海撈近億」等相關報導，可見大選地下賭盤猖獗依舊，未因政府近年的取締而收斂，更可能影響我國正常之市場經濟活動與資金流動。然依現行刑法，此種犯行最重只能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刑責顯然過輕，無法有效嚇阻地下賭場業者，為積極制裁此種犯罪行為，守護得來不易的民主選舉機制，澄清選風，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條文，以補現行法規之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近年來選舉賭盤猖獗，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的刑度過輕，不足以嚇阻不法之徒經營選舉賭盤，為杜絕選舉賭盤影響選舉結果，戕害民主政治，增訂第一項規定，加重罰則。另考量選舉賭盤之首謀者及幕後金主，其惡性遠比一般正犯重大，犯罪分工上又居於主導地位，有給予更嚴厲制裁的必要，特別明定於本項後段。所稱選舉、罷免結果，包含當選或罷免與否、得票數、票數差距（俗稱讓票）等一切情形在內。\n\n三、為防範選舉、罷免發生不正確結果，謀求及時偵破犯罪，並鼓勵犯罪行為人自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要件。","增訂":"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提供犯罪所需資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以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結果為賭博之標的者。\n\n二、以各級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結果為賭博之標的者。\n\n三、以其他依法舉辦之公民投票結果為賭博之標的者。\n\n犯前項之罪，於該投票之日前自首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9070200400/details"}